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熊选国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 编写 页数: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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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为更好地帮助读者了解和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目的、意义、基本思路和两个试行文件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项目组编写了培训教材《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与“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理解与适用》。
囿于该书内容庞大,理论性较强,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广大实务工作者的需求,结合实行工作以来的情况和刑八修正案的内容,在《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编写本书即《量刑规范化办案指南》。本书对《理解与适用》的内容作了重大调整,更具实务性、指导性、操作性,是法院、检察、公安、律师等实务部门和人员的办案工具书。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量刑规范化试行文件及有关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
第二部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适用
第一章 量刑的指导原则
第一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二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宽严相济原则
第四节 量刑均衡原则
第二章 量刑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量刑步骤
第二节 确定量刑起点
第三节 确定基准刑
第四节 确定宣告刑
……
第三章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第四章 常见犯罪的量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部分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适用
第四部分 疑难解答
章节摘录
版权页:【理解与适用】一、坦白情节的适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由此可见,坦白包括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情形(传统意义上的一般坦白情节)和如实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情形(如果是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则坦白交待的罪名以自首论)。《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坦白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情形的从宽处罚幅度。对具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要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就坦白情节本身而言,具体要考虑以下两方面情况:(一)所坦白罪行的轻重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是轻罪,犯罪人主动坦白的是重罪,说明其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从宽比例要大一些,毕竟犯罪人自己不主动坦白的话,司法机关可能无法侦破此部分犯罪;反之,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是重罪、犯罪人主动坦白的是轻罪,从宽比例就不宜过大。如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其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与“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区别,就在于坦白的罪行轻重和占全部罪行的比重。例如,甲在A市盗窃犯罪一次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讯问,甲又如实供述其在B市的十余起盗窃犯罪事实,且其在B市的盗窃犯罪,有的没有报案,有的虽然已经报案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是谁所为,对于甲的坦白行为,一般应当在规定的20%幅度内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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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办案指南》是量刑规范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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