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东根 编 页数:226 字数:408000
内容概要
最新增补法律法规23部
相关法条、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强化模拟题四合一全面讲解
命题预测
提示重点考点及相关法条并详细讲解,预测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最新增补法条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经济法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国际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刑 法
刑法修正案(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
民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第二部分 命题预测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编辑推荐
《2011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一本通及命题预测》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