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法律 作者:吴庆宝 编 页数: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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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套丛书中的指导案例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按照专业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划分和收录。力争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引。在编排上,本套丛书罗列了这些案例的裁判主旨、法律适用要点,并注明了案例出处,方便读者进一步研究时查找使用。
针对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的难点、疑点及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丛书按照纠纷类型分为七册进行出版,分别为:公司金融卷、房地产卷建设工程卷、劳动争议卷、侵权纠纷卷、婚姻家庭卷、民事诉讼卷。为了便于读者能轻松阅读本书,我们在编辑体例上做了精心设计,每个专题的主题词都力求简明、恰当。
书籍目录
一、司法政策精神
1.劳动合同法实施
2.劳动争议相关
二、案件受理问题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2.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不受理或不作出受理与否决定、逾期不作出裁决情况下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3.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应否受理?
4.退伍兵安置而产生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5.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纠纷是否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6.当事人改变案由直接起诉是否受理
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的受理
9.职工退休后与原单位或其他工作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0.人事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1.“欠条”形式工资给付请求的受理
12.起诉未办社保是否受理
13.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后,劳动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14.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部分当事人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此时应怎样处理?.
……
十四、指导性案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2007年4月30日,原告王云飞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处离职。被告称其于2007年7月7日得知原告在菲尼克斯公司工作。被告认为菲尼克斯公司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原告离职后到菲尼克斯公司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确定的竞业禁止义务。2007年7月17日,被告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承担竞业禁止违约金66600元,并继续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普陀区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承担竞业禁止违约金66600元,但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07年9月25日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认可自己在菲尼克斯公司工作,但认为该公司与被告只存在一些产品的交叉互补,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另查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于2007年6月汇人原告王云飞的银行账户24814.50元。被告述称该笔款项是截止2007年4月原告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68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20400元,上述费用扣除保险费和税费后,实发数额为24814.50元。同时被告表示,竞业禁止补偿金20400元是按照原告离职前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的。原告对收到上述款项无异议,但表示不清楚该笔款项的构成。被告提供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收入明细,证明原告总收入税前为114306元,税后为88199.09元。原告对此表示异议,但其提供的2006年12月工资单载明其税后收入为6663元,与被告陈述的数额基本一致。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该公司和菲尼克斯公司的产品介绍,用以证明两公司在电源产品、工业以太网、接插线产品等方面均存在业务竞争。原告王云飞则认为菲尼克斯公司生产上述产品的市场份额很少,与被告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仅仅是产品重叠和互补关系。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中国工控网出具的市场份额调查数据,用以证明该公司与菲尼克斯公司的10市场份额均处于前十名,分别是3.3%和2.9%;在’HMI市场中,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的份额为3.1%,而菲尼克斯公司则属于非常小的公司,无法计算其市场份额。原告王云飞则认为两公司一个是销售公司,一个是生产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不同,90%以上的业务也不同,虽然部分产品相同,但产品存在交叉不等于存在业务竞争。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原告王云飞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王云飞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所确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原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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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4(劳动争议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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