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于宏伟 编 页数:319
内容概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作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条例草案两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开创了行政立法的一个先例。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政府与社会双向互动,也是民主立法的一个典范。为了帮助广大读者较为全面的理解条例内容,特约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参与本次立法活动调研工作的同志,针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界人士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条例起草的立法背景和基本理论,予以较为全面的介绍和解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焦点问题解析》由于宏伟主编,供相关读者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
于宏伟,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长期从事民事立法研究工作,主要关注和研究不动产征收和补偿相关法律问题,曾经参与编写多部物权法方面的著作,发表过十余篇财产法方面的文章。
书籍目录
前言
立法背景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三章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经查,收集合法,并由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李东海身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拆迁协议,骗取本公司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东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李东海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李东海的行为构成自首,对该认定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法律的规定,李东海所犯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应在五年以上量刑,一审人民法院考虑到其有自首及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不属法律规定量刑畸重的情形,故检察机关所提对李东海量刑畸重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李东海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考虑到李东海有自首情节,且能在案发前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的定情节,应在量刑时充分地予以体现,故上诉人李东海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李东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东海量刑过重,应予纠正。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315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李东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11年2月27日止)。3.案件评析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被告的量刑是否适当。被告李东海有自首情节,且能在案发前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在量刑时充分地予以体现,因此,二审法院作出对其减少一年刑期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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