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新东方、 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院 法律出版社 (2011-04出版) 作者:新东方北斗星司法考试研究院组 编 页数:364
内容概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精编(第3卷)》重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者权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精编(第3卷)》的作者都是从事司法考试辅导多年的一线老师,有着丰富的辅导经验,这套书也是所有老师将多年经验融合到每个章节。 二是体例科学,《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精编(第3卷)》为了更具有应试性,在体例方面更合理,考生朋友阅读起来更加条理清晰,每个知识点下大部分都附有相关的精选真题,用于巩固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三是全部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进行编写,《刑法修正案(八)》、《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2011年新增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精编(第3卷)》中有深度的解读。 四是涵盖所有重要考点,司法考试每年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固定的,《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精编(第3卷)》涵盖的大纲规定的所有考查知识点,真正达到把书读薄,但不遗漏每个知识点,为考生起到减负的作用。 五是按照考试特点分为三卷本,考生朋友在复习备考中,尤其是复习到最后,可以按照试卷的分类来复习,方便大家查找相关知识,提高复习效率。
书籍目录
民法主讲人:钟秀勇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章 人格权第四章 法人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六章 代理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八章 物权法基础理论第九章 物权变动第十章 所有权第十一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十二章 用益物权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概述第十四章 抵押权第十五章 质权、留置权第十六章 占有第十七章 债之概述第十八章 债的担保——保证与定金第十九章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第二十章 侵权之债概述第二十一章 特殊侵权责任(一)第二十二章 特殊侵权责任(二)第二十三章 合同概述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成立第二十五章 合同的效力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保全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终止第二十九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章 买卖合同第三十一章 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第三十二章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第三十三章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第三十四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三十五章 结婚与离婚第三十六章 夫妻财产关系第三十七章 继承法概述第三十八章 继承方式与遗产的分配第三十九章 著作权第四十章 商标权第四十一章 专利权第四十二章 知识产权侵权的共同规则商法主讲人:张海峡第一章 公司法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票据法第七章 证券法第八章 保险法第九章 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主讲人:杨秀清上编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第四章 诉第五章 当事人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第七章 民事证据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九章 期间、送达第十章 法院调解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第十二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第十三章 通程序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第十五章 二审程序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十章 民事裁判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下编 仲裁法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章 仲裁协议第四章 仲裁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①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②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有二:①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②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与此不同,如果人民法院根据经质证的证据足以认定请求权不成立、已消灭或者部分消灭的,可以主动认定,据此裁判。3.支配权。(1)支配权的概念与范围。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身份权只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他人人身的支配)都是支配权。(2)支配权的特征。支配权的特征:①客体特定。支配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②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③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④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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