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页数:544
内容概要
法律依据
全面收录公司纠纷解决中常用的各种处理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审判政策等
实务指引
《公司法》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文书范本参考、典型案例精选……
内容丰富实用,为实际适用提供详尽指引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2006.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2008.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1.1.27)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复(1997.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国企业派驻我国的代表处以代表处名义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及外国企业对该担保行为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3.6.1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12.11)
[地方审判政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6.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4.21)
[文书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股份募集与公司设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录)(2005.10.27修订)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4.22)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2009.6.1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10.10.1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5.6)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
解除”?理解和适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2009.7.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5.1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07.11.2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5.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3.3 1)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6.30)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9.17)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2007.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12.18修订)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12.27)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3.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6.26)
……
三、股权收购与并购重组纠纷
四、公司治理
五、公司解散、清算、破产纠纷
六、外商投资公司纠纷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百零四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及其成立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八条【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九条【登记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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