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2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仁善 编 页数:372
内容概要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内包含许多知名学者的学术文章,立足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资源,但又有全国范围的稿件来源,有自己的特色,在商法、法理学、宪政的学科领域有较强的优势。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春季卷总第35期)》选取了诸多优秀的法学论文,本书稿所选取论文结合实际,立足本土,具有一定的学科代表性。
书籍目录
宪法司法保障
凯尔森的“宪?司法保障理论”——理论阐释和效果分析
宪政民主还是民主宪政?——试论美国最高法院与民主
一个“强化民主”的司法审查理论——对《民主与不信任》的再解读
论平等就业权限制的合理性审查模式——以复合结构下的双重审查为主线
公益诉讼
从权利救济宪法保障论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及衡量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研究
论行政诉讼标的——以行政撤?诉讼为中心的考察
法律史与法文化
《中国丛报》中的清代诉讼及其引起的思考
试析民初商事公断的法律性质——基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视角
取得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演变
性别分层的法律蕴涵
民商法理论
21世纪中日侵权行为法的诸课题——以中国的法制定为契机
论催告之生效时点
刑事法理论
论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民意影响
刑事审判监督机制研究——以南京国民政府为例
刑事侦讯的“两方组合”及其相互关系——基于西方刑事侦讯的分析
论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机理与现实危害——基于诉讼运行的分析
百年嬗变:美国少年司法之溯源、衍变及展望
经济法律
金融危机以来的欧盟银行法变革:立法修正与经验借鉴
私房使用管理的法制路径——兼评房屋使用管理的立法完善
CIC国内法规制:维持现状还是创新立法?
WTO框架下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的冲突与协调——以中关出版物与视听产品案为背景
会议综述
探讨风险社会的法律调整机制——江苏省法学会法理学宪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第四届全国法律文化博士论坛综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前文已经简要地分析凯尔森宪法司法保障理论出现的背景。经由具体制度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凯尔森对欧洲合宪性审查理论和实践的贡献。在此之前英国宪法理论虽然确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但是并没有构想出专门的保障制度,而是认为合宪性控制可以由普通法院进行。凯尔森认为普通法院进行合宪性控制的方式在欧洲大陆不具可行性,必须构造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致力于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他的理论被1920年奥地利宪法所采纳,“集中审查”的模式此后成为欧洲其他国家建立宪政审查制度的模板。实际上凯尔森也论述了集中审查控制模式的政治意义和司法意义。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多数法则”,但多数也有可能产生“暴政”,可能会危及少数者的基本权利。现代民主并非只意味着“多数法则”的绝对适用,还需要包括少数者基本权利的保障,换句话说,现代民主需要维护多数者权利和少数者权利的动态平衡。在议会民主制国家,合宪性审查是确保平衡机制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它可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也能保障民主得以有序推进。①在联邦制的制度环境下,合宪性审查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联邦制的本质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在国家权力方面的分享,面临复杂的社会体系、纷繁的治理难题,国家和地方难免在权力分配方面产生争议,此时就需要一个客观公正的机构对纠纷加以裁量。特别是凯尔森构想的合宪控制机构超越了“联邦优于地方”的传统观念,将联邦和地方平等对待,从而使国家权力的运行能够更好地符合联邦宪法所设定的框架。②随着理论思考的成熟和实践经验的反思,凯尔森随后进一步发展了其宪法的司法保障理论。在凯尔森看来,宪法理论不能仅是纯粹概念的研讨,也应允许宪法体系内价值判断的存在,合宪性控制不仅是“司法性”的,而且也是“政治性”的,也即所有的国家权力争议必须纳入宪法法院的控制范围,宪法法院才是真正的“宪法守护者”。这里就不得不提及施米特对凯尔森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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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春季卷·总第35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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