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478
内容概要
内容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本丛书收录了各类纠纷解决中常用的各种处理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审判政策等。每一类别又根据实际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细分诸多实用小类,方便读者对应查阅。
核心文件解读,文书范本参考、实用图表资料、典型案例精选,内容丰富实用
对核心法律文件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的解读。
根据需要选编常用的法律文书范本、实用图表、立法资料等内容。
特別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起到指
引法官“同案同判”的作用,具有很高的指导性和参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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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问题的复函(1995.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1997.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否有效问题的批复(200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1995.6.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2000.11.1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7.23)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11.3)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10.13)
[典型案例]
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8.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12.25)
[文书范本]
买卖合同(参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CF一2000—0171)
[典型案例]
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三、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6.28)
赠与公证细则(1992.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屆无效的批复(1987.8.5)
[文书范本]
赠与合同(GF一2000—1301)
[典型案例]
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四、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节录)(2003.12.27修正)
储蓄管理条例(2011.1.8修订)
贷款通则(1996.6.28)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8.5.9)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m4.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7.2)
……
五、担保合同
六、租凭、融资租赁合同
七、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九、运输合同
十、技术合同
十一、劳动合同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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