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郝英兵  页数:144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用问答》,本书包含《刑法修正案(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全部法律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设计问题,回答实用、精练,并对修改条文进行标注,使读者对修改内容一目了然,方便读者理解使用。

书籍目录

实用问答
 [问1]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强奸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
 [问2]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犯交通肇事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
 [问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由公安机关执行吗?
 [问4]因虐待女儿而获罪的犯罪人,在被判处管制刑的同时,可以被判令禁止接近女儿吗?
 [问5]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如何处罚?
 [问6]犯罪人李某七十岁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七十六岁时被审判,对李某可以判处死刑吗?
 [问7]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如何处置?
 [问8]犯罪人实施盗窃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如何量刑?
 ……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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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实用问答(附修正文体)》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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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非常值得买 最喜欢了 好东西 哈哈哈
  •   十分好用
  •   很简明 很清晰
  •   书中关于不满十八周年的人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解释(问题10),与《《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张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ISBN 978-7-5109-0230-7中的解释一致。此外,书中的问答部分,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全,缺少关键字,容易使读者产生误解,如问题24,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缓期执行期满后的最少执行刑期是几年,回答部分缺少“限制减刑”的关键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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