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882 字数:1550000
内容概要
本书与一般的法律汇编的区别是:
1.主线清晰明了,适合办案实际需要。全书内容分为综合性法律规范、部门类别法律规范、行政诉讼常用司法解释和国家赔偿常用司法解释四个部分,其中“部门类别法律规范”部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以管理范围为标准确定的41类行政管理行为,分别收录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保证了分类的合理性与权威性。“行政诉讼常用司法解释”部分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依据和主线,对法律文件进行筛选,并编排在相应的诉讼程序之下。
2.法律收录齐全,列出典型案例索引,为办案提供全面指导。书中辑录了截止到2011年3月之前出台的行政办案所需的各类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共310余件,并从《高法公报》和《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法律出版社出版)中精选典型案例编成索引,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
3.附赠光盘,附加新法增补服务,方便实用。光盘中收入目录中所列出的完整法律文件,并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新法增补详见书末增补登记表。
书籍目录
一、综合性法律规范
二、部门类别法律规范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其他(资源)
3.城乡建设行政管理
(1)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2)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3)其他(城建)
4.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
5.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6.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7.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
(1)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2)质量检验行政管理(质量检验)
(3)检疫行政管理(检疫)
(4)其他(质量监督)
8.卫生行政管理(卫生)
9.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
10.农业行政管理(农业)
(1)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2)畜牧行政管理(畜牧)
(3)其他(农业)
11.物价行政管理(物价)
12.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13.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1)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
(2)铁路行政管理(铁路)
(3)航空行政管理(航空)
(4)其他(交通)
14.信息电讯行政管理(信息、电讯)
15.邮政行政管理(邮政)
16.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17.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新闻、出版)
18.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19.金融行政管理(金融)
20.外汇行政管理(外汇)
21.海关行政管理(海关)
22.财政行政管理(财政)
23.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24.审计行政管理(审计)
25.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
26.水利行政管理(水利)
27.旅游行政管理(旅游)
28.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烟草专卖)
29.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30.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31.教育行政管理(教育)
32.文化行政管理(文化)
33.广播电视电影行政管理(广电)
34.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35.电力行政管理(电力)
36.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
37.外资行政管理(外资管理)
38.体育行政管理(体育)
39.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安全生产)
40.人事行政管理(人事)
41.科技行政管理(科技)
三、行政诉讼常用司法解释
1.综合
2.受案范围
3.管辖
4.诉讼参加人
5.起诉与受理
6.证据
7.审理与判决
8.执行
9.法律适用
……
四、国家赔偿常用司法解释
章节摘录
版权页:20.充分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对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问题作出不同裁判。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未经法定程序改判之前,对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都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均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即使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21.高度重视“以罚代刑”的问题。当前在行政程序中,“以罚代刑”的现象比较突出。各级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发现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对于行政机关可能存在“以罚代刑”、放纵犯罪问题的,要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七、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丝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复议机构沟通联系,交流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的情况和信息,增加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共识;分析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司法建议,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协助行政机关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邀请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和依法应诉能力;对于重视和支持行政审判的经验和做法要予以宣传和推广;对非法干扰行政审判、妨碍行政诉讼的典型进行通报或者曝光,维护诉讼秩序和法律尊严。23.人民法院在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复议机构沟通交流中,应当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不得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执法活动,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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