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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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内容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本丛书收录了各类纠纷解决中常用的各种处理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审判政策等。每一类别又根据实际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细分诸多实用小类,方便读者对应查阅。 核心文件解读,文书范本参考、实用图表资料、典型案例精选,内容丰富实用 对核心法律文件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的解读。 根据需要选编常用的法律文书范本、实用图表、立法资料等内容。 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特別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起到指引法官“同案同判”的作用,具有很高的指导性和参照性。 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的读者,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同时读者还可以优惠价选择常年的法规增补服务(详见书末读者意见反馈表)。
书籍目录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8.13)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5.7.2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8.25)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2002.3.8)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02.7.11)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8.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11.16)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2005.8.3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1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6.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12.8)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04.7.12)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8.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5.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7.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7.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7.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10.1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6.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3.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6.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1.18)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3.21)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1.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7.6)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12.14)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6.18)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0.15)三、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分包纠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7.2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1999.1.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1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2.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1996.4.22)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监理单位审核工程预算资格和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发包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1.9)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2006.1.4)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纠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2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2000.3.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1.7)……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纠纷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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