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法律 作者:隋平 页数: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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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由隋平编著的《海外并购交易融资法律与实践》是海外并购投资法律操作实务指引。全书除了导论外,共分十四章,内容涉及14个国家的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每章包含并购融资的途径、担保、资限制性规定,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等知识点。
作者简介
隋平,金融法学博士,留学香港,曾在中央国企、著名律师事务所、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工作,湘潭大学法学院尚公法律实务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法律应用专业委员会理事,著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实务》、《公司并购法律实务》、《外资公司法律实务》、《公司上市与新股发行教程》、《拿别人的钱赚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国际项目融资与银团贷款》、《危机后的欧盟银行业监管》等多部专著。
书籍目录
导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概述
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概况
二、海外投资的方式
三、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常见问题
四、海外并购中的交易融资
第一章美国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加拿大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并购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六、上市公司并购融资
第三章英国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并购融资限制性规定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六、上市公司并购融资
第四章法国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并购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六、上市公司并购融资
第五章挪威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并购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六、特殊并购的融资
第六章瑞士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并购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六、特殊并购的融资
第七章德国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公司并购总体情况
二、并购融资的途径
三、融资协议的条款
四、并购融资的担保
五、融资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六、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七、特殊并购融资
第八章意大利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并购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第九章瑞典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并购融资限制性规定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六、特殊并购融资
第十章卢森堡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并购融资的担保
三、并购融资限制性规定
四、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五、上市公司并购融资
第十一章芬兰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银团贷款协议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并购融资限制性规定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章比利时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融资担保限制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章荷兰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融资协议的条款
二、合同法的规定
三、公司法的规定
四、其他法律规定
五、并购融资的担保
六、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章西班牙并购交易融资法律制度
一、并购融资的途径
二、融资协议的条款
三、并购融资的担保
四、并购融资的限制性规定
五、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六、特殊并购的融资
章节摘录
版权页:当一家卢森堡公司进行借贷融资或设置担保或保证的时候,公司决议程序要求必须由董事会通过决议证明有关当事人有权进行以上计划行为。为了保证该决议的有效性,公司董事会成员必须在充分知晓涉及该行为的相关问题的前提下做出决议,这些相关问题包括贷款的融资金额、还款以及保证的期限、贷款利率、偿还日期以及偿还的方式、特别陈述与保证、消极抵押。由于董事会通常必须依据公司财务资本容量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因此,有必要参考相关的尽职调查报告以及业务计划书。董事会所做出的以上分析对判断所进行的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司的管理决定必须由公司的董事会独立做出,这些董事将对其的决定负责j贷款银行不能够在事后做出干预公司程序的行为,而只能保留意见。而事实上,由于担心自身可能会为以上干涉行为承担责任,贷款银行一般不会采取干涉行为。法院通常也不会对上述行为进行干涉,因为它同样担心会因相应的干涉行为产生法官个人的责任。但是,放款银行以及法官都将对由董事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分析并得出其自身的结论,最终形成最有利于公司利益的决定。实践表明,公司董事会通常会依据相关交易协议的主要条款和交易的条件来证明该交易的合理性,并授权公司委员会或者是通过协商来达成最终的协议,并在必要时对该协议做出适当修改,并在协议达成后代表公司利益来执行。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否则,股东没有对以上问题做出决议的义务。卢森堡公司法明确规定那些不是由法律规定或是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应当保留给股东会做出最后的决定,或者是由有权的董事来做出决定。当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作为抵押时,这些行为是否将导致公司的流动性以及准流动性的问题还存在争议,因此还需要由股东会来做出决议对此进行认定。在我们看来,这种观点并没有任何卢森保公司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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