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应急法治研究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赵颖  页数:241  

内容概要

公共应急法治是公共应急的特殊性和法治内在品质的结合,本书《公共应急法治研究》主要从公法角度以宏观、动态、多元的思维对公共应急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制度进行研究。全书共分五章:第一章在公共应急范围的扩展、制度的变迁中探讨公共应急对法治的特殊要求以及法治的回应,勾勒出适应现代公共应急发展的实质法治模式;第二章从国家维度分析了不同应急状态下国家机关权力结构的变化,并重点剖析了应急状态的认定、紧急立法、紧急处置的权力运行及其法律制度;第三章从社会和公民维度首先总结公共应急中公民或社会组织的应有地位及其与国家权力的互动,然后厘清了公共应急状态下公民的义务和权利限制的法理基础、具体内容;第四章对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补偿等公共应急纠纷解决与救济的法律机制进行细致探讨,阐述了它们与公共应急有关的特殊制度安排;第五章则跳出单纯应急的视野说明应急法治与常态法治的并存与互动。

作者简介

赵颖,女,200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曾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近二十篇。

书籍目录

序言
 一、风险社会与法治的难题——研究背景与任务
 二、本书的研究角度
 三、本书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框架
第一章 公共应急法治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公共应急的范围扩展与制度变迁
  一、公共应急范围的扩展
  二、公共应急制度的变迁
 第二节 公共应急的法治化趋势及其特殊要求
  一、公共应急的法治化趋势
  二、推动公共应急法治化的因素
  三、现代公共应急对法治的要求暨应急法治的特殊性
 第三节 法治对公共应急的回应——公共应急法治模式
  一、古典自然法对公共应急制度的影响
  二、形式法治对公共应急制度的影响
  三、实质法治与现代公共应急制度的契合-
  四、小结
第二章 公共应急中的国家机关及其权力
 第一节 公共应急中的国家机关及其权力概览
  一、公共应急中的权力机关
  二、公共应急中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及其主导性
  三、公共应急中的司法机关
  四、公共应急中国家机关与党及军队的关系
 第二节 紧急决定:公共应急状态的认定与宣告
  一、公共应急状态认定与宣布的法治意义
  二、公共应急状态认定的实体条件
  三、公共应急状态认定的体制及程序
  四、公共应急状态认定的方式
  五、公共应急状态认定的效力
 第三节 紧急立法
  一、紧急立法存在的原因
  二、紧急立法体制
  三、紧急立法的效力
  四、紧急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第四节 紧急处置
  一、紧急处置的权力体制
  二、紧急处置措施及其分类
  三、紧急行政程序:程序与应急的“悖论”及其破解
第三章 公共应急中的社会及公民
 第一节 社会及公民在公共应急中的应有地位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之变迁
  二、社会及公民在公共应急中的应有地位
 第二节 公共应急中的社会权力
  一、社会权力及其特点
  二、社会紧急权力及其双重作用
  三、国家紧急权力与社会紧急权力的良性互动
 第三节 公共应急中的公民及其义务
  一、现代公民意识与公民应急义务的法理基础
  二、公共应急中公民的法定义务
 第四节 公共应急中的权利限制及其界限
  一、经典案例导读:美国“雅各布森诉马萨诸塞州”案
  二、公共应急中的权利限制
  三、公共应急中权利限制的界限
第四章 公共应急的纠纷解决与救济机制
 第一节 公共应急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
  一、应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二、应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应急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四、应急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五、诉讼期间紧急措施是否停止执行及其他程序问题
  六、应急行政诉讼类型及判决形式
  七、现实中的应急行政诉讼——司法能动性及其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
 第二节 公共应急与行政赔偿
  一、应急行政赔偿的发展与趋势
  二、应急行政赔偿的主要情形或种类
  三、我国的公共应急行政赔偿
 第三节 公共应急与行政补偿
  一、应急行政补偿的范围或种类
  二、应急行政补偿程序
  三、我国的公共应急行政补偿——应急法治与常态法治的交织互动
第五章 寓非常于平常之中——应急法治与常态法治的交织互动
 第一节 社会常态与非常态的交织并存
  一、社会常态与非常态的交织与政府的双重管理
  二、常态与非常态的合理界分与统筹兼顾
 第二节 常态法治对应急法治的影响
  一、并非都是应急法惹的祸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背后
 第三节 化危机为契机——应急法治对常态法治的促进
  一、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确立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进展
  三、官员考核与问责制
结束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从价值取向和实践的特点出发,一般认为近现代法治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形式法治的主要特征是:(1)强调依法统治,把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方法,主张一切个人或机构都处在法律之下或之内,受事先制定的法律规则的统治和约束。(2)强调法律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相分离。在法律实证主义者那里,法律的合法性来自国家,其极端形式是把法律视为“主权者的命令”。这种主张会导致“恶法亦法”的结果。(3)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形式的平等,反对旨在追求结果平等或限制实际不平等的措施:(4)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对特别法律,认为无论是维护特权的立法还是给予某些特殊社会群体,如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特别关照或救助,都是对法治的破坏。(5)主张司法独立,注重程序要件,认为司法过程中的政策导向或脱离规定的衡平,都与民主分权原则相背离,都是对法治的破坏。(6)维护个人自由,坚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维护作为私域的空间,俾使个人不受政府、团体或他人的非法干预。(7)主张法律的稳定性,反对朝令夕改。坚持法律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反对以秘密法律不教而诛,反对以模棱两可的法律随意解释。①形式法治认为法治仅仅是“法律之治”,这里的法律是形式上的法律而不是价值法学意义上的法律。任何一部法律只要它是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的,那么它就要发挥法律的作用,对社会生活起指导作用,至于这部法律究竟是不是良善之法则不在法治所要考虑的范围,即所谓“恶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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