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1-03出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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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内容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本丛书收录了各类纠纷解决中常用的各种处理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审判政策等。每一类别又根据实际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细分诸多实用小类,方便读者对应查阅。 核心文件解读、文书范本参考、实用图表资料、典型案例精选,内容丰富实用 对核心法律文件的重要条文进行详细的解读。 根据需要选编常用的法律文书范本、实用图表、立法资料等内容。 特别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起到指引法官“同案同判”的作用,具有很高的指导性和参照性。 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的读者,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同时读者还可以优惠价选择常年的法规增补服务(详见书末读者意见反馈表)。
书籍目录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8.27修正)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3.2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5.3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003.7.3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8.27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6.25)二、劳动合同纠纷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集体合同规定(2004.1.20)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1994.8.24)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31)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8.1.2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5.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05.4.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2006.12.22)【地方审判政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3.3)【文书范本】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非全日制从业合同)2.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1995.4.27)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2.13)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1996.4.1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4.2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10.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应征人伍后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复函(1997.5.3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典型案例】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3.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纠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1994.7.1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1995.1.19)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1.30)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7.3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三、薪酬福利纠纷四、劳动争议处理
章节摘录
版权页: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或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79.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伤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80.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81.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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