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法律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页数:241 字数:191000
内容概要
《刑事审判参考》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自1999年4月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肯认和欢迎。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第643号]
叶燕兵非法持有枪支案[第644号]
曹戈合同诈骗案[第645号]
刘恺基合同诈骗案[第646号]
姚国英故意杀人案[第647号]
代海业盗窃案[第648号]
詹群忠等诈骗案[第649号]
张航军等诈骗案[第650号]
李祥英传授犯罪方法案[第651号]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第652号]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刑事政策]
[实务探讨]
[疑案争鸣]
[裁判文书评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主要问题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三、裁判理由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曹戈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曹戈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是:曹戈经营一家装修公司,公司往来账目数额都不小,不同于一般的无业人员。曹戈因缺乏资金经营,采取伪造购销合同、虚构事实的手段套取永宁信用社资金,但从其套取资金的用途看,确有部分用于经营活动。另从结果看,永宁农信社没有造成损失,所以曹戈的行为虽有欺诈的性质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曹戈与永宁农信社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的主合同是真实的,即使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该案性质仍属于欺诈性的民事合同纠纷,即使曹戈还不上钱款也不应按犯罪来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曹戈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也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该意见为一、二审判决所采纳。我们赞同这一意见,具体理由如下:(一)曹戈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构成合同诈骗罪1.反担保人能够成为主合同债务人的相对方,能够成为主合同债务人诈骗的对象。根据民法原理,本案中共存在五个比较复杂的合同关系:第一个是曹戈为得到永宁农信社承兑汇票伪造的宗正公司与吉煌公司虚假的购销合同,这是一个为了起到证明作用的欺诈性手段合同(其余主合同、担保及反担保合同均属目的合同);第二个是曹戈与永宁农信社签订的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这是一个在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后与其签订的一个真实的主合同;第三个是曹戈与永宁农信社虽无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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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6集)》:【指导案例】,曹戈合同诈骗案【第645号】——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造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詹群忠等诈骗案【第649号】——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固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李祥英传授犯罪方法案【第651号】——强迫他人学习犯罪方法后,胁迫其实施犯罪,应如何定性,【刑事立法、司法规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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