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与管理实务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出版社 (2011-07出版)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736  

内容概要

  调查研究是通向知识与智慧的重要桥梁,代表着积极的认知态度、先进的获知方式和执著的求知精神;调查研究是贯通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媒介,蕴含着正确的实践方向、科学的实践手段和有效的实践路径。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是成事之道。离开了调查研究,法院的一切工作都无法开展;离开了调查研究,法院的科学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这是多年审判实践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法院审判与管理实务问题研究》按照“审判机制创新”、“审判规范建设”、“审判实务研究”、“法院管理探索”四个专题,将具有代表性的调研成果汇编成集,以期起到交流、运用调研成果,促进审判工作的作用。

书籍目录

审判机制创新关于加强民生司法建设的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和谐诉讼机制建设的调研报告关于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调研报告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协调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关于如何在刑事审判中贯彻落实合议庭依法判案负责制的调研报告关于我院成立破产类案件专门审判机构的调研关于如何协调、完善诉审关系的调研报告关于完善诉讼保全机制,快速化解纠纷的调研报告行政审判协调若干问题研究积极探索和建立行政诉讼立案协调和解制度关于构建涉稳定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审前风险预评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关于提高司法警察刑事庭审工作警务保障能力的调研报告审判规范建设刑事审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面临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对策的专题调研报告关于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如何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适用的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关于强化法官释明、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调研报告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报告房屋拆迁冲突中的和谐之路——审理拆迁纠纷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对策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相关问题研究关于规范我院二审商事案件审理程序的调研报告中级法院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问题中的功能定位与制度探讨——以民商事审判为视角关于建立破产和公司清算类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模式的调研报告商业特许经营案件审理调研报告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再审立案事由的调研报告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以二审为视角民事裁判文书现状的调研报告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的调研报告关于严格审判监督程序规范的调研报告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办理工作的调研报告审判实务研究刑事审判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量刑均衡的调研报告关于我院审理抢劫、抢夺案件的调研报告——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为切入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工作调查报告关于探索完善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相关制度的调研报告民商事审判关于规范民事诉讼伪证制裁的调查研究劳动争议审判中的难题、成因及应对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类案件的调研报告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中确权确利及土地流转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论农村房屋买卖案件的审理知识产权审判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热点问题研究关于商标行政案件中“在先使用”对“注册原则”影响若干问题的调研报告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关于专业人员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调研报告以美术、摄影作品为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入主体资格的确定及诉讼模式的选择行政审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报告城市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执行关于处置被执行财产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的调研报告——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为视角关于减刑假释实务问题的调研报告法院管理探索关于建立健全审判责任体系切实落实法官审判责任的调研报告科学构建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创新完善干部职责管理机制——关于探索建立干警职业信用档案的调查研究关于建立“征信评价、守信激励、失信制约”三位一体的干警廉政信用征信评价激励制约机制的专题调研报告关于法官教育培训方式创新的调研——探索开展“挂职交流”教育培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关于深化法院文化建设的专题调研报告对构建和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思考——从司法公开的视角关于探索建立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范机制的调研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一,缺乏对案件整体情况的了解与掌握。破产和公司清算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关系到企业主体存续相关的重要事项,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考量,在坚持依法审理案件的同时,相对于其他商事案件而言,其法律程序的进行须更多地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处理效果。在合议庭对破产类案件的评议以及汇报研究程序中,如果仅仅掌握法律规定,按照相应条文简单机械地分析案情,仅就事实讲事实、就规定谈规定、就程序论程序,对环节问题的处理不能与案件的整体情况相结合,则不能把握案件的真实背景和本质,在环节推进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指导思路,甚至使案件的整体进程一波三折,造成整体认识和思路出发点上的偏差。第二,忽视案件受理审查程序的重要性,缺乏相应决策程序。无论是破产案件还是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其受理程序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应着重体现人民法院职权审查的重要性。对于破产案件而言,《企业破产法》以第一章 和第二章 数量不多的条文规定了对破产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要件,是立法对该事项的极为精练和抽象的规定,但是实际情况则是十分复杂的。仅以破产原因为例,资产负债表标准、现金流标准、停止支付标准等标准的运用,要针对不同的申请类型而综合衡量判断,对此事项,合议庭评议并进行多级汇报研究决策是十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这样的做法并未形成完善的机制。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而言,对申请的受理审查也具有重要的程序意义。例如,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精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操作规程的规定》以及相关法理,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与受理破产申请在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的判断上存在分界线,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被申请人已经具有破产原因的,应在立案审查程序中进行实质审查,告知申请人应启动破产程序。这些在实践中的落实,需要建立相应且具体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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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与管理实务问题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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