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理论与实践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彭东 主编  页数:423  字数:476000  

内容概要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代表国家履行追诉犯罪的职责,也承担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能。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推进公诉理论研究工作,研究解决公诉工作中重大、突出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公诉队伍的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推动公诉工作创新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编撰了这本文集。本书由彭东主编,主要围绕公诉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公诉实务、证据运用和公诉理论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是指导、推动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业务指导用书。为广大公诉人、法官、律师等相关人士提供第一手的学习、参考资料。

书籍目录

公诉重点问题
 为什么说“公诉是我国检察机关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
 立足基础职能 深化公诉內涵
 调配公诉人:提升公诉能力的路径创新
 严格证据标准是我国公诉证据观之基石
 深化层级负责制 确保公诉权准确行使
 加强舆情分析研判 提升公诉工作化解矛盾能力
 对职务犯罪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是与时俱进的有益举措
 以公诉人建设为核心 推动公诉队伍建设
 积极应对挑战 促进公诉工作科学发展
 严格落实协调报告制度 确保公诉案件质量
公诉实务
 谈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诉人开庭陈述制度之构建
 论刑事上诉案件检察监督程序的完善
 公诉案件准确定性的思维方法
 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的缺失:对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的追问
 归纳证据: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根基
 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办案规范研究
 关于出庭公诉工作的三点主张
 审查起诉环节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基本构想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我见
 浅析补充侦查提纲制作的有关问题
 关于上海检察机关办理“两简”案件情况的专题调研
 运作中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及其完善
 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制作情况调查及其改进建议
 轻微犯罪刑事和解的实践运作庄建南 沈哩
 控辩庭前意见交流之思考王
 刑事二审检察职能履行的若干问题探讨
证据运用
 职务犯罪侦查证据问题研究
  ——以刑事审判证据认证为逻辑起点
 庭前证据开示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初探
 刍议证据双向开示的积极功能
 理性证据观:公诉人预防错案之理念基础
 从严格审查证据入手预防刑事错案的发生
  ——以审查起诉环节为中心的分析
 合理确立排除规则,切实预防错案发生
  ——基于检察工作实务的思考
 从刑事错案谈口供补强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质证制度中的交叉询问与刑事错案
 公诉人法庭示证与质证实务研究
 刑事证明方法与公诉法律原理
 疑罪不诉案件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
 传闻证据规则视野下的侦查笔录可采性及规制研究.
公诉理论
 论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实践问题研究
 对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反思
  ——暨剖析主诉检察官制度之构架
 避免“以撤回公诉代替无罪判决”的理性分析
 论刑事公诉行为的规范与运行
 公诉权的司洳陸与法律监督性:逻辑自律性与
 ……

章节摘录

版权页: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主要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最初,英国派遣律师代替国家起诉,就支付租金和偿还土地等诸类案件参与法庭审理支持控诉。1461年,英王将担任王室法律顾问的国王律师改名为英国检察长。1515年,又设副检察长,逐步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在英文中,“检察官”一词的本义就是起诉人的意思。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美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等国家和地区,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或改良)的胜利、人权观念的确立,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由单纯地追究犯罪,朝着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目的发展。“不告不理”,“控、审分离”等现代诉讼文明的基本原则逐步确立。刑事诉讼程序的模式开始由纠问主义过渡到现代控诉主义,作为公益代表人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检察官(检察机关)更加明确地担负起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法律正义的公诉职责。俄国十月革命创造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包括新型的检察制度。苏联检察制度在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公诉权,并作为检察机关最核心的职权。我国检察制度作为社会主义类型的检察制度,与原苏联检察制度有许多共同的特征,但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起诉的手段针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监督。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主张所体现的法治精神具有一致性。从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来看,最初的检察制度是应国家追诉制度的需要而产生,又因公诉职能的发展而演变的;检察院等同于公诉人,检察职能等同于公诉职能。现代检察制度无论如何设计,无论如何发展变化,但代表国家或政府履行的公诉职能始终是不变的,并且始终是最核心、最具有标志性的检察职能。也正是这一核心标志性职能,才使其从根本上有别于审判机关、警察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比如香港的廉政公署,尽管它和内地检察机关一样都有反贪侦查权力,但是由于它没有公诉这一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因此,它只能是行政执法机关而不能称为检察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公诉权,检察机关就失去了其核心职能,就缺乏其标志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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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干啥吆喝啥,别的不多说了!
  •   还没来得及看,如果经常写调研的人还是用的上。
  •   一本法律各种论文的书。一般般。
  •   还不错啦!但是书的标价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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