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燕绥 编 页数:440
内容概要
《社会保险法精释》从法条解释、案例分析、专家视角三个角度学习和理解本法,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这是本中心全体成员对国家社会保险事业和社会建设的一份奉献。这部《社会保险法》迈出了中国保障法治建设的第一步。杨燕绥对全书进行了校审。
书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综上所述,国家颁布《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在于,就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及其保障功能基本达成了共识,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支柱。第一,要规范资金筹集,明确财政责任与合理界定费率,降低企业费率(目前企业费率超过工资总额的40%职工费率超过个人工资的20%);第二,要规范基金管理,实现财务安全与收支平衡,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第三,要规范待遇支付,实现克服贫困(社会统筹)和体面生活(个人账户)的合理结构,实现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个人的有效结合。社会保险源于1883年德国《雇员医疗保险法》(称俾斯麦模式),是和谐劳资关系和抵御职工及其家庭社会风险的制度安排,属于社会范畴,即“国家立法、政府资助、雇主雇员参保缴费和自治,向法定受益人理赔”的社会契约。一方面,社会保险不能排除保险的核心元素,即风险储蓄和理赔合同,强调参保缴费、基金平衡和风险补偿。保险基金应当根据各项风险的自身特点保持收支平衡;如养老保险基金需要长期收支平衡,其精算模型为15-75年;医疗保险基金需要当年收支平衡,且略有盈亏;失业保险基金需要伴随经济周期保持平衡。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的不盈利性与商业保险趋利形成鸿沟,在保险业处于为公司“卖产品”的急功近利阶段,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无法合作;当保险业改革后进入为客户“买产品”的微利理财阶段,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可以合作;政府、机构和个人应当具有识别能力。
编辑推荐
《社会保险法精释》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