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董少谋 页数:280 字数:3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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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完善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有利于解决执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书以《民事诉讼法》及现有的法律规范为研判的对象,以解决“执行难”为视角,对强制执行法律的基本理论作以深层次的论述。同时,吸收了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本书对法理阐释力求深刻,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制定过程尽量追根求源,理论、立法与应用三者并重,现实与前瞻结合。
本书读者对象为高校法学师生、法律实务人员及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
作者简介
董少谋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北政法大学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中国律师研究所特邀研究员、陕西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诉讼证据制度、民事强制执行法。参加编写的著作有:《中国律师学》(1996年版,副主编)、《澳门法律研究》(2000年版,副主编)、《民事诉讼法学》(2007年版,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2007年版,主编)、《民事强制执行法》(2008年版,编著)、《港澳台民事诉讼法论要》(2008年版,合著)、《民事强制执行法论纲——理论与制度的深层分析》(2009年版,独著)、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2011年版,主编)等。曾先后在《中国法学》、《中国诉讼法判解》、《东吴法学》、《西北法律评论》、《中国律师》、《理论导刊》、《西部法学》、《美中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民事诉讼法专业论文4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
一、民事强制执行
二、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债权、民法债权之关系
三、民事强制执行权
四、民事强制执行行为
五、民事强制执行法
第二章 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功能和确定标准
二、西方国家民事强制执行基本原则
三、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执行体制和执行监督
一、执行体制
二、执行机构及执行权的运行
三、执行争议的协调
四、执行监督
第四章 执行依据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三、执行依据的范围
四、执行依据的效力
第五章 执行当事人
一、执行当事人的含义和权利义务
二、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
三、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者追加之救济
第六章 执行标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二、财产执行的执行标的
三、行为类执行的执行标的
四、几种特殊的执行标的研究
第七章 执行管辖
一、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执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三、执行管辖权的向上转移
第八章 执行的申请与受理
一、执行程序的申请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
第九章 执行的进行
一、执行开始
二、执行案件的调查——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为突破口探索财产发现路径
三、执行担保
四、执行和解
五、执行阻却——执行中止、暂缓执行与执行终结
六、不予执行
七、执行结案
第十章 执行竞合
一、执行竞合的概念
二、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
三、执行竞合的具体形态
四、解决执行竞合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一章 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
第十二章 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
一、委托执行
二、协助执行
第十三章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与处罚措施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种类
三、妨害执行的处罚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第十四章 执行救济
一、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赋予案外人通过异议和诉讼维护自己实体
权益的权利
三、执行回转
第十五章 金钱请求权的执行
一、金钱请求权执行的概念和方法
二、对于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和收入的执行
三、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
四、对财产性权利的执行
五、对第三人的执行
第十六章 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一、动产交付的执行
二、不动产的交付执行
第十七章 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一、对行为请求权执行的概念
二、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三、不作为请求权的执行
主要参考书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有人也曾就粗放式执行中的某些行为提出过尖锐的批评,对规范执行程序起了一定作用,但有的法院未能够引起高度重视。严酷的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冷静地作出新的执行工作最终目的之选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价值取向应当是“程序公正”。执行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司法价值。追求程序公正,弘扬程序正义,是当前我国司法界唱响的一曲司法工作主旋律。正如一位法哲学家指出的,“只有通过一定的公正合理的程序所实现的效益,才是具有正义性的效益,否则就是‘不法的效益’,在效益和社会正义之间的序列中,应坚持社会正义优先原则。只有得到社会正义原则确认的效益,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执行法官追求的司法价值是不挟偏私地去穷尽法定职责,而不应以当事人债权数额实现之多寡论优劣,更不可背起债权人经商风险的沉重包袱。”对于债权人,人民法院的基本责任是要积极履行职责,穷尽法律设定的救济措施,不得懈怠、迟缓。如此之后,即使债权未得实现,对债权人也是公正的。对于债务人,人民法院的基本责任是要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只要各项执行措施的适用是根据法律的授权而进行的,债务人就应接受国家公力的强制。执行工作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同时,遵循生存权优先于债权原则,重视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护。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载入了宪法,这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因此,基于人权理念提出要禁止“执行风暴”、“零点行动”等扰民、造势的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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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学》是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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