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范健,王建文 著 页数: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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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二位作者多年来始终共同研究商法,对商法基础理论及各商事部门法进行全景式的研究,成果颇丰。本书是其对我国商法理论体系中的总论部分所作的全新建构,以期为建立中国商事立法体系提供全面的理论指引。
本书共十一章,既吸收了近年来的最新商法理论研究成果,又立足于中国市场经济制度及实践需求。在基本知识点之外,基于商法的实践性特征,作者为体现商法理念的商事法律实践中典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思路与路径,从而使商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更为明晰。
本书的目标读者群以法学及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生为主,但同样可作为法学及经济管理专业教学、研究人员以及商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研习商法的读物。
作者简介
范健江苏省南通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法、经济法、国际商法。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七十余篇,出版独著、合著及主编教材近三十部,主要有:《证券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2010年,合著)、《商法学》(第二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2009年,合著)、《破产法》(21世纪法学规划
教材,2009年,合著)、《公司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8年,合著)、《商法案例分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2008年,主编)、《商法》(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007年,主编)、《商法》(第三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2007年,主编)、《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第二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2007年,合著)、《商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荐“研究生教学用书”,2005年,合著)、《德国商法:传统框架与新规则》(2004年,独著)、《商法论》(2003年,合著)、《公司法论》(上卷)(1997年,合著)、《中国经济法》(1995年,主编)、《反倾销法研究》(1995年,独著)、《德国商法》(1993年。独著)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二、经济学上的解释
三、法学上的解释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
一、商法的概念选择与定义要求
二、境外商法学界对商法概念的学理界定
三、我国商法学界对商法概念的学理界定
四、本书对商法概念的界定
第三节 商法的类型
一、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商法
二、广义的商法与狭义的商法
三、英美法系商法与大陆法系商法
四、我国商法的类型
第四节 商法的特征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二、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三、商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四、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六、商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
第二章 商法的地位
第一节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行政法
……
第三章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章 商法的价值、理念与原则
第五章 商法的渊源
第六章 商法的体系与立法模式
第七章 商主体通论
第八章 企业通论
第九章 商行为通论
第十章 商事登记制度
第十一章 商号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经济学上的解释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对现代社会生产过程中某一部分经济活动(商品流通活动)的理论概括。理论界一般认为,经济学上所理解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商品交换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易言之,“商”即介于农业、工业等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媒介财货交易,调剂供需,而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这种认识显然与古典经济学中将经济活动区分为“生产活动”与“非生产活动”以及现代经济学中将社会生产区分为“直接生产过程”与“商品流通过程”的观念有着内在的联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生产以及由生产决定的交换和流通,不过是统一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只要产品交换是用来制造供直接消费的成品的手段,则在这个限度内,交换本身就是包含在生产之中的行为。并且,随着现代社会中商品经济关系的巨大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概念日益扩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范围也日益扩大,服务、信息、技术等早已成为交易对象,因而制造业、金融业、服务业、信息贸易、技术贸易与传统商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已经日益模糊。这就要求经济学理论适时修订其关于“商”的界定。然而,很明显,经济学意义上使用的“商”的概念,只具有“商”的最传统的意义,通常称为“买卖商”,也就是一般学者所称“固有商”。这一概念不仅要比法学上“商”的范围狭窄得多,而且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这就要求经济学理论适时修订其关于“商”的界定。三、法学上的解释法学上的“商”也称为“商事”,其概念是在对商事习惯和不同时期商事实践的法律概括基础上逐步形成的。随着古典商业时代的结束,传统的商人交易行为逐渐丧失了其概括性含义,而成为所谓“主观意义上的商”;随着早期资本主义贸易范围的扩大,传统的直接媒介商品交换行为也丧失了其概括性含义,而成为所谓“固有商”;而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事的范围和种类正越衍越广,越衍越繁,形成所谓“无业不商”之局面,使商业范围得到空前的拓展。基于此,在法律用语中,“商”具有比经济学上的理解宽泛得多的含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的行为,皆可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具体来说,法学中所说的“商”,不仅包括流通领域,更包括生产领域,属于广义上的解释。但是,它也并非指所有的生产和流通行为,只有生产和流通与营业联系在一起,即生产和流通是为了一定的营利目的而持续进行时,这种行为方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商,是一种特指的营业活动,而非一般的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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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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