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朱树英 页数: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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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书自2007年出版以来,受到读者的广泛关注与欢迎,多次加印并均已售罄。本次再版,朱树英等编者们对原书进行了全面的审读和梳理,修正了原版中的少量文字错误,并根据原版出版以来相关法律文件的变化情况,更新个别已有变化的新条文。“热点专论”部分新增8篇最新论文。并在附录中加收了《合同法》中关于工程合同的相关条文。
本书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为核心,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解答。
作者简介
朱树英律师,男,生于1949年,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现任上海市第十届政协常务委员,上海市第四至第七届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暨建筑房地产论坛组织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研究会主任,上海、北京、厦门、武汉、台州、苏州、常州七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专业仲裁员,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清华大学、重庆大学法学客座教授。
朱树英律师曾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工作过28年,他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来承办过近千件有关建筑、房地产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擅长解决在专业领域中的疑难案件,其中多为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他在非诉讼领域首创的全过程和阶段过程服务模式,为拓展中国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的服务广度和深度作出了显著贡献。
朱树英律师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勤于思考,先后有100多篇论文在国内外专题会议及有关媒体发表,有多篇论文获奖。朱树英律师?其多年的实践积累毫无保留地奉献出来,本社先后出版了朱树英的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这两本专著深得广大读者的好评,被称为律师从事建筑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的必读书。
书籍目录
上篇司法解释操作指南
中篇实务问答
第一部分合同的效力
第二部分合同的解除权
第三部分工程质量问题
第四部分工程期限
第五部分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
第六部分程序问题的确定
第七部分生效时间
第八部分其他问题
下篇热点专论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很多施工单位都认为解决拖欠工程款是没有办法的,是无法解决的。我想刚才讲的这个规定如果作为法律定下来,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发包人不给钱,承包人就不交工程,给发包人一个期限,还不给钱,承包人就可以把工程拍卖掉。这还涉及很多理论和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发包人没有钱就不要进行项目开发,可以让有钱的人来投资,现在有钱想进行投资的人也很多。比如说政府大楼,政府大楼能不能拍卖?为什么不能拍卖?完全可以把大楼拍卖掉,让有钱的人成为所有权人。政府可以租用,只要交租金就可以,并不影响政府使用,拖欠工程款问题也解决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适用专属管辖,那么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如果选择仲裁,就可以有更大余地协商选择第三地的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关。按照前面所谈的思路,建设工程不属于不动产而不适用专属管辖,有了《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位于发包人所在地和承包人所在地之外的第三地来作为仲裁地,这样就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负面影响。今后,当事人如果都选择第三地来进行仲裁,那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时,获得当事人信赖的仲裁机构就会成为当事人的首选地。当然,这就会促使仲裁机构大力提高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能力,使得自己成为这方面专业案件的仲裁专家。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就在这方面花了很大的力量,选聘了很多这方面的专家来提高建设工程案件的仲裁能力和水平,而且北京仲裁委员会近几年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的实际,也正说明: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的仲裁机构,必将促使各地仲裁机构以自己的竞争力形成建设工程案件的区域仲裁中心。第二个问题:农民工工资涉及劳务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务合同合法有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不应支持把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也不能认定劳务分包为无效合同。农民工工资实际涉及劳务合同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解释》关于这个问题有三条,刚才讲到的第1条第2款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订立的合同无效;《司法解释》另有一条就是前面讲到的第26条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选择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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