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实务指引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蒋进  页数: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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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有限责任公司白产生以来,能够得到迅速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给予了投资人的有限责任,因此公司很快就成了占支配地位的商业组织,也成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工具。虽然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不如上市公司那样受到关注,但因其数量众多,是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更接近于现实生活,其实际影响可能远超上市公司。
  公司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股东负有限责任,无论投资多么复杂,股东都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就使得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确定,股东不至于承担无法预料的风险。这实际上就是给予了投资者一种权益保障,从而对投资者广泛参与投资形成了有效的刺激。同时,有限责任制度促使股东投资的自由转让成为可能,股东可以自由退出公司,充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新《公司法》仅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形态,但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强制性、法定性和细致性规范而言,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许多原由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会会议表决以及利润分配方式等,现都交由股东自行决定,实践中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之间的矛盾纠纷都缘于这些自治领域里的约定不明或是没有约定。纠纷的当事人渴望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并以之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笔者力求从实际出发,将有限责任公司纷繁复杂的法律规范进行提炼、归纳,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和解散程序,针对其中需要重视和容易产生纠纷的事项作重点分析和讨论,力求为广大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公司实务工作者提供便捷的服务指引。
  虽然我对公司法有着浓厚的学术兴趣,也从事公司法教学和实践多年,仍因能力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公司的有限责任
第三节 公司的类型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特征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和方式
第三节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第四节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格
第一节 公司人格概述
第二节 公司名称
第三节 公司住所
第四节 公司目的和权能限制
第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第一节 公司章程概述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性质和效力
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
第一节 公司资本概述
第二节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第三节 公司资本三原则
第四节 公司资本的构成
第七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资格
第三节 股东权益
第八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
第九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会制度设计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的制度设计
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制度设计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新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的制度设计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设计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新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的制度设计
第十二?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新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的制度设计
第十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公司财会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节 公积金制度
 第四节 公司股利分配
第十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一节 公司合并
 第二节 公司分立
 第三节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第十五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一节公司解散
 第二节 公司清算
第十六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司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公司存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章节摘录

  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的本质特点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对本公司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包括股东在内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是一个整体,只能以公司的名义支配和使用,也就是应由全体股东统一使用、统一经营,不可以由股东以个人名义独立支配、任意分割。股东转让出资或者卖出股票,从整体上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这正体现了公司是独立的财产主体,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可以依法统一支配公司的全部财产。  同时,当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发生债务责任时,也只能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独立承担债务,也是公司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的必然结果。  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必须以其全部投资,而且也只能以其全部的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因为,股东出资后,该出资即形成公司财产,成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对该出资即丧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往往只是股东全部财产的一部分,与股东没有投入公司的其他财产是严格分开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是指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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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8折的价格,买了本旧书,很明显是别人看过的。看来的不是热门的书,不能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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