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  作者:李勇 编  页数: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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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1.内容新颖,针对性强。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针对各类纠纷审判实践中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展开法律适用的论述分析,并对案件审理方法与技能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2.理论联系实际,实用性强。法学基本理论的评述与典型案例的剖析相结合,案例指导,实用性强。  3.全面梳理,系统性强。每一专题梳理了该类纠纷的重点、疑难、新型问题,涵盖了该类纠纷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审判依据。  4.专家审读,权威性强。北京、上海、广东等调研能力较强?省高、中级法院具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撰写。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审读把关,保证了内容的极威性。

书籍目录

上编 司法实践第一章 买卖合同概述/3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特征和类型/3一、买卖合同的特征/3二、买卖合同的学理分类/4三、民商事审判中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5四、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5第二节 买卖合同案件的特点和发展趋势/6一、买卖合同案件的特点/6二、买卖合同案件的发展趋势/8第三节 买卖合同案件的审理方法/10一、加强对案件的调解/10二、对买卖合同性质的识别/11三、当事人的确定/11四、买卖合同状态的识别问题/12五、举证责任的分配/14六、审判的逻辑性问题/15七、买卖合同纠纷反诉请求和反驳理由的区别/17第二章 买卖合同性质的认定/18第一节 买卖合同性质/18一、从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认定买卖合同的性质/18二、其他有偿合同准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的探讨/20第二节 认定买卖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2一、正确识别买卖合同的出卖人/22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23三、主给付义务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应正确识别买卖合同义务的类型/25第三节 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分/26一、区分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意义/27二、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识别/28第三章 买卖合同内容的确定/32第一节 买卖合同的内容/32一、合同条款种类/32二、买卖合同的提示条款/34三、买卖合同内容的确定/36第二节 确定买卖合同内容的方法和规则/37一、合同的解释/37二、狭义的合同解释/39三、补充的合同解释/41四、修正的合同解释/42第三节 合同漏洞的填补/43一、当事人协议补充/43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43三、法定补充原则/44第四节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形下买卖合同内容确定的几个实践问题/45一、交付标的物的范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45二、对买卖合同价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46三、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确或未有约定/47四、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约定不明时的诉权保护/47第四章 二重买卖的处理/48第一节 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48一、二重买卖的界定/48二、二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49第二节 二重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52一、二重买卖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53二、二重买卖不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57第三节 二重买卖的救济/60一、解除合同/60二、赔偿损失/60三、惩罚性赔偿/61四、替代履行/61第五章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履行与认定/63第六章 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75第七章 买受人价款支付义务的履行问题/86第八章 买卖合同中检验期间制度的适用/114……下编 疑难、典型案例评析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问题《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从上述条文规定分析,如果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价款总金额的1/5,出卖人可以不必催告买受人付款而径行解除合同;如果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1/5,又不具备《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的,出卖人无权行使解除权,也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实践中,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而产生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与合同法的规定不符时(如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为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占全部价款的比例高于1/5或者低于l/5),其约定是否有效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系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前述规范不符,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第167条第l款是关于限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合同解除权的混合性规范,属于半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约定违反该款规定的,应认定为无效,但该约定有利于买受人,即双方约定的比例高于1/5的除外。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合同标的物多为价值较高的财产,如房产、大型机器设备等,买受人往往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为了调和丰富的市场供应、潜在的消费需求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这三者之间的矛盾,《合同法》规定了分期付款的买卖形式。一来有利于出卖人扩大市场占有率,减少库存,回收资金,促进生产;二来有利于买受人利用价款的分期偿付性达到其融资的目的。在二者关系中,虽然出卖人担负着更大的风险,但其明显占有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如果一旦买受人不能按期偿付分期价款即允许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势必会使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丧失。鉴于此,《合同法》对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不允许出卖人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随意约定解除条件,除非该条件有利于买受人。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应理解为半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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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好没来得及看,因为下雨的原因,书回来的时候有点点被谁浸湿了除了书皮颜色像图片一样不给力外,其他的没什么了!
  •   书海不错。。。。应该是正版。
  •   这本书从包装到内容都不错!
  •   书质量不错,是正版。老公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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