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孟红 页数: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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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罪刑法定的立法化,标志着一个国家对刑事法治的认同,是刑事法治实现的前提。本书《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以“罪开,]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为题,将考察的重点放在法律文本的规定以及关联性和历史延续性上,采文献分析方法,以罪刑法定原则住近代中国刑法中的演进为主线,对中国近代四法域的刑法变革作了全方位平面式勾勒,客观展现这一历史时期刑法变革的原貌,揭示了中国刑法现代化的特点和经验教训,提出了刑法现代化不仅是规范确立问题,而且是价值确认和观念认同问题,受社会整体现代化程度和中国传统刑法文化制约等观点,以期对我国当代刑法发展和完善有所借鉴。
《罪刑法定原则在近代中国》由孟红编写。
作者简介
1965年2月生,江苏徐州人。南京大学法学学土(1987年6月),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1990年6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2007年12月)。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5项,参编著作和教材多部。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则的一般考察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要求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演进
小结
第二章 清末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
一、中国古代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二、《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法律
三、《大清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
小结
第三章 民国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
二、刑法修正:罪刑法定原则在复古与进步的矛盾中前行
三、中华民国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上的肯定
四、特别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背离
五、刑事判例与解释例: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扩张
六、民国时期刑事立法之检讨
小结
第四章 中国近代区域性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一、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二、台湾地区“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三、澳门地区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四、香港地区刑法与罪刑法定原则
五、中国近代区域性刑法的发展特点
小结
第五章 殊途同归:罪刑法定原则在现代中国各法域的实现
一、现代中国刑法
二、现代台湾地区“刑法”
三、1996年《澳门刑法典》
四、回归后的香港刑法
小结
余论:关于中国近代以来刑法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中国近现代刑法发展的基本轨迹
二、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道路选择
三、传统法律与外来法律对中国近现代刑法的影响
四、对近代以来中国刑法发展历程的反思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从体例上看,其编次、章次、章名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几乎完全相同,唯将第2编第1章侵犯大总统罪删除,其余各章依次递改;第18章妨害宗教罪,改为第17章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第19章妨害商务罪,改为第18章妨害农工商罪。 在内容上,该刑法也基本保留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大部分规定,尤其是其中直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第1条和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第2条,第1条规定:“行为时之法律,无明文科以刑罚者,其行为不为罪。”第2条规定:“行为时之法律,与裁判时之法律有变更时,依裁判时之法律处断。但行为时法律之刑较轻者,适用较轻之刑。”在本刑法典中继续得到确立。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由满14岁改为满13岁,并采用“三分法”规定未满13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满13岁不满16岁的人对其行为负相对刑事责任,满16岁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刑法减少对未遂犯的处罚范围;刑法基于男女平等思想,在亲属范围上规定:“夫于妻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亲属论。妻于夫之父母及祖父母同”;刑法注意到抢夺罪与强盗罪、海洋行劫和陆上强盗在危害上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以做到罪刑相应;刑法还考虑到原处罚工人同谋罢工者的规定与国民党政纲“保护劳工”之宗旨不符而取消该罪名。除上述内容外,《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参酌各国立法例所确定的反映罪刑法定原则内容的原则和制度,都成为该刑法典中的正式条款得到实施。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配合28年刑法的施行,于1928年6月9日公布且与刑法同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明定比较新旧法刑度重轻之方法,即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额不相等者,以最重主刑较轻,或其刑期较短、金额较少者为轻;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额不相等者,以最轻主刑较轻,或刑期较短、金额较少者为轻。以法令加重、减轻或有减、酌减时,应加重或减轻后,比较其刑之重轻。使如何遵循“从新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新旧刑法更加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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