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浩 页数: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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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1.本章重点。每一章在开头部分均提示了本章的重点,以便阅读者把握本章中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问题。 2.引导案例。根据本章内容,尤其是针对本章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安排若干引导性案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激发读者的兴趣,促使他们思考和分析案例中提出的法律问题。 3.本章内容。这是教材的核心部分。在这部分中,既要对相关的制度、程序作完整、细致的介绍,又要对前面的引导案例作简要分析。 4.每章的结尾部分,安排了五项内容:(1)重点问题回顾。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提示本章中的重点问题。(2)阅读法条。列出与本章内容紧密相关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便于查阅。(3)阅读文献。列出与本章内容相关的重要的论文和著作,便于读者拓展阅读。(4)复习思考题。巩固阅读者所学到的知识,并启发进一步的思考。(5)司法考试题。我国从2002年开始实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至今已有9年,历年的民事诉讼法方面的司法考试题被分解到各章,列在章后。为节省篇幅,只标明了试题的序号和所考的知识点。
作者简介
李浩 1951年11月出生,江苏省吴江人。1985年毕业干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代表作品主要有: 《民事证明责任研究》(独著)、《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独著)、《民事证据立法前沿问题研究》(独著)、《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际》(合著)、《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专论》(合著)、《司法的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合著)、《强制执行法》(主编)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1997年获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2006年被评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多次获省部级科研奖励,其中1998年获全国党校系统第二届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1年获安徽省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2006年获司法部全国祛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各一次;2005年获江苏省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二节 民事诉讼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 诉讼主体与客体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的职权 第二节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第三节 法院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第四节 级别管辖 第五节 地域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一节 共同诉讼 第二节 诉讼代表人 第三节 第三人 ……第三编 证据与证明第四编 诉讼程序第五编 非论程序第六编 执行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既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又有利于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二、确定管辖的原则我国民诉法在确定管辖时,主要考虑了下列因素:(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如对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2)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各级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如法院的级别越高,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就越少;(4)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如设置了管辖权异议;(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如规定了管辖权转移;(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如尽可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拓宽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三、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因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使诉讼尽快了结。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最高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3-4】中,甲公司在起诉时主张退还780万元的预付款和赔偿10万元的利息损失,该数额在受理诉讼的区法院的级别管辖的权限内,法院受理后,通过增加诉讼请求,使本案争议的数额达到830万元,超过了受诉法院级别管辖的权限范围。原告对830万元的债权,分开来主张,有规避级别管辖之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把案件移送至对案件有级别管辖权的芜湖市中级法院审理。被告是针对原告在开庭前增加诉讼请求的行为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所以法院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间已超过答辩期间为由驳回异议也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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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是法学新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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