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吴一鸣 页数:331
内容概要
传统上,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被认为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的国际协调较为困难,更多地表现为国内立法。然而,有关国内立法从总体上表现出自主性、分散性和扩张性的特点,不仅与国际民事诉讼的目的及国际私法的本位相违背,而且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国际民事交往中私人主体的利益。
有鉴于此,本书以拒绝管辖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制度,寻求二者间共同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为拒?管辖制度在中国的构建提出意见及建议。
作者简介
吴一鸣,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学学士,国际法学硕士,师从肖冰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国际私法方向)博士,师从徐崇利教授。2003年6月起,任教于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先后在《中国国际法年刊》、《环球法律评论》、《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节 拒绝管辖:问题之源起
一、国内立法的特点与后果
二、国际公约:统一化的解决方式
三、拒绝管辖:协调化的解决方式
第二 节研究现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现状
二、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拒绝管辖之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 拒绝管辖的概述
一、拒绝管辖与拒绝司法的区分
二、拒绝管辖的类型
三、拒绝管辖的意义
第二节 拒绝管辖的理论来源:比较法学派的总想
一、国际主义学派
二、国家主义学派
三、比较法学派
四、各学派基本立场和研究方法的比较和评价
五、拒绝管辖:比较法学派思想的重要体现
第三节 拒绝管辖的现实背景:全球化
一、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全球化与法律
二、全球化背景下法学思维方式的转变
三、全球化背景下对主权与管辖权的新认识
四、拒绝管辖: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行使的新体现
第四节 拒绝管辖制度的本位:私人利益保护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中的利益体现
二、国际私法的本位
三、拒绝管辖:私人利益保护的具体体现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拒绝管辖之具体制度一: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一节 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的概念
一、挑选法院
二、自由裁量权
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具体制度
一、英美法系的具体制度
二、大陆法系的具体制度
三、本节小结
第三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主导性价值取向:衡平
一、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二、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正义的实现
四、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衡平价值取向
第四节 两大法系具体制度的比较及评价
……
章节摘录
通常情形下,管辖协议不可能只是对法院管辖权的排除,还必然包含着对某一或某些管辖权的选择,因而排除管辖权的协议又被称为排他性管辖协议。创设管辖权的协议既可能是排他性管辖协议,也可能是非排他性管辖协议。因此,排他性管辖协议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是一种更为普遍的分类。由于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仅仅是为一个原本不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创设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任何法院的管辖权,对于原本就可能存在的管辖权的平行与冲突,不仅不能解决反而会使之加剧。因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并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管辖协议的优点,应尽量加以避免。 此外,根据所选择的不同法院,还可以将排他性管辖协议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再细分为选择内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协议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以及选择外国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协议和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不过,对这些协议,每个国家的态度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并不区分两种管辖协议,有的国家虽然区分两种协议,但对它们的效力赋予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仅承认排他性管辖协议而不承认非排他性管辖协议;有的仅承认选择内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协议,而不承认选择外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协议。同时,对于某一管辖协议究竟属排他性管辖协议还是非排他性管辖协议,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因此,最好的办法应当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协议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时,由法律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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