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507
内容概要
第一,依据司法考试及法律法规最新变化,对相关内容加以调整、修订,增补司法考试最新试题及答案。 第二,对重点法条的选择,建立在2011年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基础上。选择重点法条的标准,以重点、常考和具有可考性为依据。 根据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对2010年以来新增法律法规的重点法条作了较为详尽的解读,在此提请考生加以关注。 第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对重点法条加以详解,既解读法条,又阐释考生在法条复习中的常见错误。 同时,附有相关法条及重要司法解释,有助于考生全面把握,关联记忆。 第四,每一重点法条附录历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直观反映考点所在,帮助考生熟悉基本命题规律和试题题型。 第五,本书各学科编写者或是长期从事司法考试研究的专家学者,或是活跃于司法考试辅导领域的知名老师,作者权威,阵容强大。
书籍目录
宪法 宪法 附:历次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对照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立法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公务员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刑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民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担保法 合同法 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婚姻法 继承法 侵权责任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商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企业破产法 票据法 证券法 保险法经济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食品安全法 商业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劳动法 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章节摘录
【导读】宪法学从总体上分为宪法基本理论、国家阶级性质、政治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等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宪法学的内容是以我国的宪法典和一系列宪法性法律为支撑的。由于司法考试的特殊性,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中的法条在考试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内容集中在试卷一,都是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其中,虽然近几年也有一些宪法史和宪法学理论方面的考题,但出自法条的题目还是占绝大多数。即使那些以主观形式出现的题目,其本质上仍然是以法条为基础的客观题,所以熟练掌握法条对于复习好宪法学,拿到这并不难抓住的分数,是十分必要,也是十分有效的,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般而言,宪法学所涉及的法律主要有1982年宪法、宪法修正案、立法法等十几部,如此多的法律,法条数目也颇为可观。逐条掌握既力不从心,也无必要,所以,集中精力掌握其中的重点法条,了解重点法条的考点,区别法条中的易混点,在此基础上加深记忆,对于在有限的时间内复习好宪法学是十分重要的。从法典整体结构看,宪法条文可考性逐年加强,主要考点集中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第三章“国家机构”上,历次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极为重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以上四个条文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十分重要;又加之这四个条文都先后经过了宪法修正案的修正,故成为司考的重点。注意不要混淆: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区别;国家对集体经济和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区别,它们各为6个字,但是是不同的6个字,前者是“鼓励、指导和帮助”,后者是“鼓励、支持和引导”。2.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鼓励、指导和帮助。3.重点掌握第11条:(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精解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司法考试中宪法学部分的重点,每年必考3分以上,其考查的角度多为让考生判断某一具体权利的法律性质,以及某一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1.(1)平等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注意,这句话不得表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为“在法律面前平等”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而“在法律上平等”是包含立法平等在内的,也就是说,我国公民在立法上并不是平等的。②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2)政治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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