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好明 页数:421
内容概要
本书特点如下: 一、以三大本教材为依托,完全解读教材,将教材内容考点化。三大本教材有几百万字,知识阐述冗长,章节内容层次复杂,作为教材很权威、很有逻辑性,适于学习和了解,但作为备考复习用书使用起来很不轻松,并不适合记忆。然而根据大纲要求,司法考试所考知识点都蕴涵在教材中,复习离不开教材。充分利用好教材是本书最直接的目的。本书立足于考点的角度去解读教材,让隐含于教材中的知识考点彻底“现形”,精心提炼,使考点显性化、明确化。另外,本书绝不是简单地对重点知识点的提炼,而是根据大纲要求,尽量全面覆盖所有知识点。因为本书是立足于基础复习和系统强化,是对教材的完全解读,而不是重点解读,针对的是全面复习,而不是重点复习。 二、除了对教材内容进行考点提炼,在编排形式上摒弃教材的复杂层次,使考点单列化和相对独立化。每个考点以“”开始,让考生对每一章的考点一目了然。对于教材中大的知识点,进一步分解成若干考点,尽量使每个考点篇幅简短,但又避免过于碎片化,不伤及内容的系统性。内容的逻辑关系不是考生所关注的,所以这些考点完全可以单层排列,相对独立。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既可按章节顺序阅读复习,也可随机而快速地定位所关注考点,有选择性和针对性地复习。 三、对每个考点内容的描述以教材原述为本,表述简洁但涵盖要点完整,简练而不过于简单,并且辅以必要的分析。因为是教材的完全解读,所以本书对考点内容的描述不可过于省略。过于简略的描述会造成必要内容的“缺斤短两”,是基础强化类复习资料的硬伤。除了照顾到内容必需的完整性,在一些考点中,根据需要还加以适当地分析和提示,尤其是下划线部分为特别注意之处。实际上,根据考生的自身情况,本书在一定阶段完全可以替代教材。
书籍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 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1)发行取得:基于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2)善意取得: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包括:(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继受方式。(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依民事权利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例如,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继承、公司合并等取得票据权利。这种继受取得不能得到票据法的特别保护。A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1.行使票据权利要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即进行票据提示。2.票据权利的保全:(1)按期提示票据。(2)作成拒绝证书。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证明。(3)中断时效。诉讼可以中断时效,保全票据权利。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无营业场所的,在其住所进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的,以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1.票据的伪造。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票据行为,主要指票据签章的伪造。2.票据的变造。无变更权的人变更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而改变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3.票据的更改和涂销。是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更改或涂销。4.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1)伪造者、变造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2)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为变造之前签章。5.票据更改和涂销的法律责任:(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更改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也会导致票据无效。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只需签章证明。(2)权利人故意所为的涂销行为发生票据更改的法律后果。权利人非故意所为的涂销,涂销行为无效;非权利人所为的涂销行为发生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因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包括:1.在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或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提出对人的抗辩。2.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义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3.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提出抗辩。4.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向因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5.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捡拾等非正当途径取得时,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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