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舒扬 编  页数:262  

内容概要

1.要对本书的每一部分进行细读,根据编者提示,在比较中牢牢掌握考点、题眼。“纺锤状”的试题难度结构,使司法考试原有的-2个命题层面更加分明,使高、中、低试题难度的比例更加稳定。无论是基础、记忆型试题、理解运用型试题,还是综合运用试题,都需要考生有相对完善的知识背景和整体观念、对区别点和共同点的熟悉和准确记忆,才能迅速地找到题眼,根据关键词识别考点,再通过记忆的知识和逻辑判断进行解题。所以,考生要充分利用本书的图表进行凹凸记忆,培养直觉、迅速判断;以点带面,多角度、多层次地把握考点,以不变应万变。  2.考生应当根据概要进行记忆取舍,对同一比较点避免不分轻重、不分部门、不按提示照单全收,导致记忆负荷过大而记忆不清,才能通过有效的比较,删除无须记忆、仅作参照的部分,对重点进行反复研磨,掌握相关法条及知识点间的联系和区别,通过纵横联系达到更深入的理解,提高复习效率,缩短复习时间。  3.本书在概述部分对于一些重点提示,用下划曲线()标出;在基本比较点部分,用下划点(……),对一些重点、强化点进行了标注;在相关法条比较部分,用五角星号(★)对于从2000年至2009年已经考过的法条进行了标注,以备考生重点掌握。  三大诉讼法的程序真谛:在程序中用心体黔、完善,达到幸福的终点。

书籍目录

第一讲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第二讲 三大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二节 回避制度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三节 公开审判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四节 两审终审原则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五节 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三讲 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 第四讲 三大诉讼法的管辖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第五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三节 刑事诉讼当事人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  三、相关法条 第四节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五节 三大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六节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一、概述  二、基本知识第六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述、种类与分类  一、概述  二、基本比较点  三、相关法条比较 第二节 证明  一、概述  ……第七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期间与送达第八讲 三大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第九讲 三大诉论的第一审程序第十讲 三大诉讼的第二审程序第十一讲 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二讲 三大诉讼所共有的特殊制度第十三讲 三大诉讼案件的裁判第十四讲 三大诉讼的执行第十五讲 涉外诉讼第十六讲 关联诉讼处理第十七讲 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特殊制度第十八讲 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制度第十九讲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制度

章节摘录

插图:(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第十八条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第二十三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注:变更被告未获当事人同意的。驳回起诉;追加未果的,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注意这两者的界限。不要混淆。(三)共同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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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0条)

 
 

  •   书的内容不错,对系统复习三大诉讼法有很大帮助。
  •   很好,讲解很清晰,横向比较更容易理解。
  •   不错的一本司法考试书,今年司考得高分,它做出了不少贡献……
  •   给同学买的书~
  •   帮我夯实基础
  •   很好的参考书,值得看看
  •   只是纸板差了一点,印刷各方面都还不错
  •   还没看不知行吗?
  •   有助理解
  •   当当的速度总是让人很满意
  •   虽说不怎么认真看,但觉得里面很多内容过时了
  •   效果不大好,虽然都是列表,但太细了不方便记忆
  •   还不错 印刷挺好 字迹清楚
  •   书的质量很好,是正版,值得购买
  •   质量很好,正版,看着十分舒服。。重要的是免去了配送费~
  •   这本书很不错的,值得购买啊。
  •   送货快,书是正版,但是内容不怎么实用
  •   买来送人,页面比较黄,都担心是不是盗版。。。。
  •   质量真的很好。很抱歉现在才评论。
  •   东西还不错,这套系列的优点是封面比较厚,手感比较好,呵呵!作为比较类的表格,查询起来比较方便,对于不同点会有更清晰的把握;不过拿来记忆的话,可能很容易混,觉得先用别的资料熟悉内容,再来用这个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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