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与编译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刚 编  页数:559  字数:590000  译者: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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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编译了世界主要核电大国的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的原子能基本法以及英国的能源法涉及核部分的章节,并对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九国原子能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结合各国原子能基本法的共性,通过研究和对比,将技术性很强的各国原子能基本法从各国母语翻译成中文予以呈现,以利于读者对核领域的技术特点和法律规范的理解。

作者简介

  徐原,1962年6月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经贸委工作,后赴英国留学并任职著名跨国企业。现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参与主编《核电相关法律法规汇编》(上、下卷),总译审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物《核法律手册》。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世界主要核电大国原子能法律体系解析 第一章 前言 第二章 世界主要核电大国原子能法律体系概j 一、美国原子能法律体系    (一)美国原子能发展状况    (二)美国原子能基本法    (三)美国原子能管理机构    (四)美国原子能法律体系简述    (五)美国原子能立法列表  二、加拿大原子能法律体系    (一)加拿大原子能发展状况    (二)加拿大原子能基本法    (三)加拿大原子能管理机构    (四)加拿大原子能法律体系简述    (五)加拿大原子能立法列表  三、英国原子能法律体系    (一)英国原子能发展状况    (二)英国原子能基本法    (三)英国原子能管理机构    (四)英国原子能法律体系简述    (五)英国原子能立法列表  四、法国原子能法律体系    (一)法国原子能发展状况    (二)法国原子能基本法    (三)法国原子能管理机构    (四)法国原子能法律体系简述    (五)法国原子能立法列表   五、德国原子能法律体系    (一)德国原子能发展状况    (二)德国原子能基本法    (三)德国原子能管理机构    (四)德国原子能法律体系简述    (五)德国原子能立法列表   六、俄罗斯联邦原子能法律体系    (一)俄罗斯原子能发展状况    (二)俄罗斯原子能基本法    (三)俄罗斯原子能管理机构    (四)俄罗斯原子能法律体系简述    (五)俄罗斯联邦原子能立法列表   七、日本原子能行政与法律体系    (一)日本原子能发展状况    (二)日本原子能基本法    (三)日本原子能管理机构    (四)日本原子能法律体系简述    (五)日本原子能立法列表   八、韩国原子能法律体系   (一)韩国原子能发展状况   ……第二部分 世界主要核电站大国原子能法

章节摘录

  6.“射线、辐射”:(日本原子能法)是指电磁波或粒子射线中,具有直接或间接电离空气能力的,并由政令规定的物质。(印度原子能法)“辐射”系指^y射线、x射线和由a粒子、p粒子、中子、质子及其他核粒子和亚原子粒子组成的射线,但不包括声音或无线电波,或可见光、红外光或紫外光;(韩国原子能法)“辐射”系指总统令中规定的能够使空气直接或间接离子化的电磁波或粒子束。  7.“放射源”:(俄罗斯原子能法)即不属于核装置的含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电离辐射的建筑群、装置、仪器、设备与产品;(韩国原子能法)“辐射发生装置”系指总统令中规定的通过加速带电粒子产生辐射的设备。  8.“副产物”:(美国原子能法)指在特种核材料生产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或由辐射照射形成的任何放射性物质(特种核材料除外),主要为取得源材料,从任何矿石加工中提取和浓密铀或钍产生的尾矿或废料。  9.“原子武器”:(美国原子能法)主要用作或用于发展某种武器、武器原型或武器试验的任何原子能利用装置,不包括用于运输或推进装置的工具(这里的“工具”系指可与整个装置分离或分开的部分)。  10.“核事件”:(美国原子能法)引起源材料、特种核材料或副产物以一定数量从其预定包封地点排放或散布到场外的任何事件,或造成场外辐射达到核管理委员会或能源部长所确定的显著水平并确定会导致和势将导致场外人员或财产的重大损害的任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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