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顾军 编  页数:368  

前言

  顾军检察长主编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一书是西城区检察院多年来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积淀和思考,也是犯罪预防工作的总结和升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都是全国的政治、文化和国际交往中心,西城区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区划调整合并后,西城区的区位更为重要,这就决定了西城区检察院承担的检察职责和历史使命更为重大。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切实转变观念,更新思路,在依法履行检察机关职能的同时,不断破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既依法惩处犯罪,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推进首都乃至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应该说。一个人的青少年时期对他的一生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一代青少年的成长则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然而,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呈上升趋势。作为司法工作者,在为这些孩子们感到痛心和惋惜的同时,我们也在思索如何教育、感化、挽救这些失足的孩子,如何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避免更多的孩子坠入犯罪的深渊,如何教导孩子防范非法侵害,避免成为被伤害的对象。西城区检察院适时地编辑出版了这样一本立足于解决以上问题的书籍,可谓顺势而为。本书在解决以上问题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交流探讨及实践中的摸索尝试,相信能为其他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内容概要

本书是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编写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分析类著作,从司法实务第一线的视角,由资深办案人员精选检察院近年来的典型案例进行精辟分析。本书由多篇文章组成,既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偏重于学术方面的理论分析,又有关于此类犯罪案件的实务内容,每篇文章以基本案情、分歧意见、评析意见和处理结果为主线进行精准分析与探讨。本书专注于未成年人犯罪,将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既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多年工作的体现,又可弥补我国法学教育领域缺乏第一手实务案例的不足,并具有显著而深刻的社会意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理论探索与制度创新  试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构建  诉中考察制度实证研究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完善  ——以日本法为借鉴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论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暂缓起诉中的适用  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几点启示  扭曲的社会化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论少年观护制度  对流动未成年人的管理模式探讨  ——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  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制度  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初探  论检察机关参与青少年教育保护制度第二部分  刑事政策与司法实践  流动人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保护工作浅析  对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的再思考  “困境”中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及改造设想  ——以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为视角  有关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工作的思考  未成年犯的罚金刑适用问题  早恋与未成年人犯罪心理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探究  未成年人网络成瘾问题研究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及矫治  青少年手机犯罪初探  浅谈网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及治理对策  从一起个案探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审查  未成年人性心理与犯罪问题初探  未成年人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刍议第三部分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浅论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  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立足教育,预防犯罪  ——以未成年在校生为视角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法制校长工作情况的报告  ——以西城区检察院为样本  十年品牌“西检杯”为十万中学生成长护航  ——西城区检察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介绍第四部分  典型案例  社会调查,透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路历程  ——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办案组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纪实  晓峰等三人涉嫌抢劫罪一案诉中考察工作纪实  未成年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营造和谐办案氛围、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亲情会见制度的机制创新与司法实践  品行指导,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矫正不良品行  ——记西城区检察院首例品行指导案件  从一起结伙多次抢劫案件简析校园周边犯罪预防  ——兼论未成年被害人被害防范与救助  查办“放鹰”集团盗窃案件纪实  ——分案起诉机制的源与流

章节摘录

  1.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成体系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更没有类似于国外单独立法的少年法。  在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处理需要比照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此相适应,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也依附于普通刑事诉讼制度,只是在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做出了几条特殊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章节之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更多地见诸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另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零星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毋需讳言,我国未成年刑事诉讼制度还处在初创阶段,刑事诉讼法中并未针对未成年人规定特别程序,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之闻又因部门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而司法解释本身的法律效力及权威性又相对有限。因此,现有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缺乏独立性、系统性,尚未形成体系,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以及司法解释之间呈现出零散和不协调的特征。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在场”,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却是“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反观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的司法解释,对此虽然做出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场的规定,但其范围又局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2.就立法的内容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程序性的基本原则、制度的规定相对较为成熟、完善,但是,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犯罪化的实体处遇方式及非刑罚化的处罚方式的规定相对滞后。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世界通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程序性的基本原则、制度,例如保护隐私原则、迅速简约原则、专业化原则、全面调查制度、分案起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等均做出了相关规定。

图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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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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