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谭世贵,梁三利 著 页数: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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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对于如何完善人民法院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如何实现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本书从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外、历史与现状、法院外部结构与内部结构等多个视角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与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法院外部管理结构关系以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弊端,构建符合司法管理规律的法院内部管理结构关系以突破司法行政化的瓶颈。
作者简介
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教授(钱江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司法部等省部级研究课题8项;出版著作、教材4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30多篇;有11部(篇)论著荣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曾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多项荣誉称号,2005年入选《中国法学名家》名录。代表性著作有:《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制度创新》、《司法改革的理论探索》、《司法独立问题研究》、《中国司法原理》、《中国法官制度研究》、《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制建设》等。梁三利,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副主任,副教授,管理学博士,兼职律师,出版著作、教材2部,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代表性论著有:《中国道路——渐进式改革之路》、《论法院的组织结构》、《德国法院行政管理模式探析及其启示》、《法国法院行政管理模式探析及其启示》、《英国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探析》、《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冲突的问题与出路》、《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性冲突及化解路径》等。
书籍目录
上篇:法院管理与法院管理模式的理论解读 第一章 法院管理概述 一、法院管理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二、法院管理的目标与制约因素 三、法院管理分析的逻辑起点 第二章 法院管理模式的基本理论 一、法院管理模式的概念 二、法院管理模式的类型 三、法院管理模式的构成要素 四、法院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础中篇:外国法院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 第三章 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 一、英国:从多部门到司法部相对集权管理模式 二、德国:联邦和州司法部分权管理模式 三、法国:上诉法院参与的司法部集权管理模式 四、不同国家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四章 司法委员会型法院管理模式 一、荷兰、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司法委员会型法院管理模式 二、秘鲁等拉美国家司法委员会型法院管理模式 三、不同国家司法委员会型法院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五章 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 一、美国:参与民主式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 二、俄罗斯:协会式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 三、日本:官僚式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 四、不同国家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第六章 外国法院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发展趋势 一、外国法院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二、外国法院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下篇:我国法院管理模式的历史发展与改革重构 第七章 我国法院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一、我国法院管理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法院管理的现状 三、我国法院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八章 我国法院管理模式的历史演进 一、我国法院管理模式的演进路径 二、我国法院管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第九章 我国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背景与实践探索 一、我国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背景 二、我国法院管理模式改革的实践探索 第十章 我国法院实行自治型管理模式的抉择 一、我国法院实行自治型管理模式的必要性 二、我国法院实行自治型管理模式的可行性 第十一章 我国法院自治型管理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法院外部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探讨 二、范式转换:我国法院系统垂直管理体制的重构 第十二章 我国法院内部管理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法院内部管理结构改革的理论探讨 二、我国法院内部矩阵型管理结构的构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法院管理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无疑受到社会经济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法院经费供给、法官任免和薪酬、法院设施等法院管理事项直接受制于经济因素。经济因素是决定法院管理的转换和变革的重要因素之一,法院管理的基础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和相应的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连。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行政化的,国家是财产的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企业之间的纠纷大多通过行政手段解决,所以法院功能弱化、作用有限,往往缺乏独立地位,多依附行政部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多样化必然带来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需要通过中立的法院来解决,纠纷解决方式由行政解决到司法裁判的调整必然要求法院管理的变化。随着纠纷的增加,必然导致司法资源供需矛盾等问题会更加突出,例如,由于法院经费不足,地方有关部门对法院停电、停水的现象司空见惯;由于经费不足,有的法院无法传唤证人和进行鉴定,甚至无钱购买邮票和纸张;由于法院财政物质保障领域问题成堆,严重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法院院长不得不抛开审判工作,为法院经费和后勤保障四处奔波,只好法院自己管理自己的司法行政事务。”马克思把人类社会的“生产方式”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等),并认为这些“生产方式”是包括法律在内的一些社会制度的最终决定因素。那些以此为指导来研究法院管理的学者大都会陷入困境:如何解释不同社会经济类型中存在相同类型的法院管理,而属于同一社会经济类型的不同国家中却可能存在不同的法院管理结构关系?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类型一直是延续的,但该国的法院管理为什么会发生经模式转换与变革?作为英美法系代表的英国和美国尽管属于同一社会经济类型的国家,但其法院管理结构关系却存在迥然差异:英国法院是分散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法院的管理决策机关是司法部;在1930年之前美国联邦法院的管理决策机关是司法部,1930年之后逐渐过渡到由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法院管理事务的决策机构。
后记
本书是司法部2006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法院管理,模式研究”(项目编号06SFB2035)的最终成果。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十七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人民法院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如何完善人民法院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如何实现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需要从理论与实践、国内与国外、历史与现状、法院外部结构与内部结构等多个视角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与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法院外部管理结构关系以克服司法地方化的弊端,构建符合司法管理规律的法院内部管理结构关系以突破司法行政化的瓶颈。为实现这一目的,本课题组在参考相关研究成果的同时,认真思考,大胆探索,在写出初稿后反复讨论和修改,经过四年时间的艰苦努力,终于完成了这一课题。经课题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该课题被评定为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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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理模式研究》是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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