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迁 页数:462 字数:3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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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对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地研究,运用了大量国外法院判例和各种官方文件(如WCT与WPPT的外交会议记录),对国内众多司法判例作出了分析,对许多长期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疑难、复杂的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作者简介
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上海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咨询专家、上海市“曙光学者”、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上海互联网版权工作委员会咨询专家、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研究专家库成员,上海多家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美国版权协会杂志》(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0f the U.S.A.)和《中同版权》杂志编委会成员。2009年被评为上海市第四届“中青年法学家”。独著《论基因歧视及其法律对策》、合著《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和《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独著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二版)、《著作权法》与《网络版权法》。发表学术论文和评论80余篇。主持过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司法部课题、教育部课题、中国与欧盟信息社会项目课题、上海市教委重点课题,上海市曙光学者项目课题,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子课题等。曾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二等奖。参与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起草_丁作,作为专家调研组成员参加了《著作权法》第二次修订调研工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中专有权利适用问题研究
第一节 专有权利概述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中复制权适用问题研究
一、传统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数字环境中的复制行为
三、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比较及背景分析
(一)美国与加拿大
1.白皮书及其他立法建议
2.MAl诉Pcak案
3.Cable News Network诉Cartoon Network案
4.Parker诉Yahoo案
(二)欧盟
1.《版权指令》之前的各种建议
2.欧盟《版权指令》的规定
3.索尼诉保尔案
(三)澳大利亚
1.《数字议程报告》的建议
2.2000年《版权法》的规定
3.索尼诉史蒂文斯案
4.2005年《版权法》的规定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版权条约
1.《基础提案》中关于复制权范围的第7条
2.关于复制权范围的“议定声明”
四、对内存中“临时复制”的正确定性
(一)内存中的附带性复制是客观技术现象
(二)内存中被临时存储的作品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三)用法律调整“浏览”行为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中发行权适用问题研究
一、传统“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各国立法中“网络传播”与“发行”的关系
(一)美国
1.白皮书与多数判例
2.唱片公司诉Jammie rhomas案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版权条约
(三)其他国家与地区
三、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不能适用于网络环境
(一)发行权无法在网络环境中适用
(二)我国的司法判例正确区分了“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
1.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案
2.华夏电影公司诉湖南在线案
3.源泉诉百度案
(三)评“两高”对“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司法解释
(四)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
四、网络环境中的“首次销售原则”
(一)关于“首次销售原则”是否可适用于网络环境的不同观点
(二)“首次销售原则”源于“发行权”与“所有权”的表面冲突
(三)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缺乏适用的基础
第四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问题研究
一、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对“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中间接侵权基本问题研究
第三章 “避风港”规则
第四章 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则
附录一:本书缩略语或简称索引
附录二:本书引用案例索引
附录三:作者相关论文与评论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权利,但也同时提出“对特定的临时复制行为应当规定有例外情形,如在使用作品的技术过程中,构成该技术过程的一部分或为该技术过程所必不可少的转瞬即逝的和附带性的复制,包括为便利网络传输所需的复制,以及本身没有独立经济价值的复制”。2.欧盟《版权指令》的规定2001年,欧盟在上述《版权指令建议》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的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其中第2条对“复制权”的规定是:“成员国应规定(权利人享有)授权或禁止直接地或间接地、临时地或永久地通过任何方法和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复制的专有权。”这意味着“临时复制”仍然被视为一种“复制行为”,而且原则上被纳入了复制权的控制范围。但《版权指令》在第5条的“例外与限制”中,又明确规定:第2条所指的临时复制行为,如果是转瞬即逝或附带性的,以及是技术过程中必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其唯一目的是:(1)使作品或其他客体在网络中通过中间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之间传输成为可能,或(2)使作品或其他客体的合法使用成为可能,并且该行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应不受复制权的控制对此,《版权指令》在“序言”中的解释是:“复制权这一专有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应允许某些临时性复制行为成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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