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43  

内容概要

本书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书具有权威编纂,全面便捷,重在应用,动态增补的特色。

书籍目录

一、综合二、买卖合同三、赠与合同四、借贷、储蓄合同五、租赁、融资租赁合同六、房地产合同 1.土地使用权合同 2.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 3.物业管理合同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七、建设工程、加工承揽合同八、知识产权、技术合同 1.专利合同 2.商标合同 3.著作权合同 4.技术合同九、担保、保证合同十、保险合同十一、运输合同 1.铁路运输合同 2.公路运输合同 3.水路运输合同 4.航空运输合同十二、海商合同十三、经营合同十四、证券、期货、信托合同十五、农业承包合同十六、电信、邮政合同十七、委托、代理、行纪、居间合同十八、劳动合同

章节摘录

  《保险法》第31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出现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四个要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合同义务并有一方违反该义务;违反方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第四十三条【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涉及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为达成协议,有时告诉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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