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霍宪丹 等著 页数:298 字数:302000
内容概要
司法鉴定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密不可分。人类诉讼制度演变至今,一个重要的线索即是不断提升通过回溯性认知以发现案件事实进而作出裁判的能力。证据制度确立的主要目的就是准确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更是为实现这一目的提供了保障和支撑。
作者简介
霍宪丹,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教授。兼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医学会顾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教授。曾任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长、第一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主要研究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和社会系统工程。2002年以来主持司法部、中国科协等部级课题6项;主要著作:《中国法学教育反思》、《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等;主编高等院校教材:《司法鉴定通论》、《司法鉴定学》、《司法鉴定管理概论》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中国司法》、《中国司法鉴定》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实践与实验教学研究中心主任,诉讼法学博士、博士后。兼任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应用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高级法官。主要研究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司法鉴定制度。主持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等部级课题5项。主要著作:《鉴定结论论》、《鉴定意见证明论》、《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研究》、《案件事实认定方法》等;主(副)编高等院校教材:《证据法学》、《侦查学总论》、《司法鉴定学》等;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法令月刊》等海内外法学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
书籍目录
导论:一个及时的决定
第一章 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与借镜
一、司法鉴定研究五十年的历史与检视
二、专家证言可采性的美国借镜
第二章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争议
一、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二、司法鉴定管理权的分歧与调适
三、司法鉴定场域的权力对利益的纠缠与防范
四、司法鉴定法律文本的变奏与重整
第三章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评价
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回顾与思考
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检视与评价
三、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现状的评价与思索
第四章 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改革
一、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关系与考量
二、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鉴定问题的透视与分析
三、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负面影响与消解
第五章 司法鉴定适用制度改革
一、鉴定人与专家证人的制度冲突
二、鉴定意见审查模式的选择
三、鉴定意见争议的解决机制
第六章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改革
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二、司法鉴定科学性、可靠性保障制度的探索
三、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艰难与破解
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五、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逻辑反思与路径选择
第七章 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探索
一、司法鉴定实现科学发展的探讨
二、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探索
三、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系统探究
第八章 司法鉴定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一、司法鉴定法的体系结构与框架安排
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鉴定的修改问题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
余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维度
章节摘录
司法鉴定问题自1989年正式载人我国法律文本已历经了30年的风雨历程,渐由微观的“部门工作”在历经了50多年的实践发展后成为宏观的国家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学科与学术地位也走出其他学科的附庸,这标志着司法鉴定在制度层面上的研究正在形成,其理论体系也在逐步走向成熟。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简单的梳理、检视与评价,并以此作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发展范式研究的首篇。 一、司法鉴定研究五十年的历史与检视① 司法鉴定在我国从概念翻译演变为法律定义,其理论研究也渐自从微观的“部门工作”探讨延伸到宏观的国家法制建设的设计,其学科与学术地位也走出其他学科的附庸,成长为具有独立硕士、博士研究方向的重大理论研究领域。司法鉴定理论研究的迅速发展,不仅标志着司法鉴定制度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显示出成为相对成熟且具有学科“专业槽”的独立学科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司法鉴定理论研究的坎坷历程予以“历史性”的扫描,通过溯及与回顾“已故的历史”,来为未来的理论研究提供资料铺垫以及必备的理论储备。我们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鉴定理论研究的历史成果进行有重点的“回顾”,并以分阶段的形式展示研究的主要成果。 (一)1949年至1979年:司法鉴定理论研究的冷冻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鉴定”一词最早源于1955年至1956年苏联专家楚贡诺夫编写的在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班使用的“司法缢定讲义”名称。“司法鉴定”是“学习前苏联司法部的经验”“从俄文翻译过来的”,②形成了汉语式的法律专业性词汇。这一教材名称虽然属于舶来品,但对我国后来的教材以及学科名称影响甚巨。在这个时期,前苏联专家柯尔金在中国人民大学讲授《犯罪对策学》和马阔廖夫在上海为司法部举办培训班进行司法鉴定培训,这时期的培训讲义的名称导致了机构名称以此来冠名。195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法医研究所”更名为“中央司法部法医研究所”的同时,成立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承担法医学和刑事技术的检验鉴定工作。“这两个研究所先后培养了400名法医专业人员和20名刑事技术研究生,在全国各地初步建立了司法鉴定体系,为健全法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①我国由于受翻译概念的影响以及鉴定机构前“司法”的“约定”,对后来学术界或者教材以及中央文件或者法律为什么使用司法鉴定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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