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例选编(第三辑)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  页数:326  

内容概要

为了总结最近几年出现的新类型案例,指导办案和理论研究,广州仲裁委员会从新类型的仲裁案例中精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涵盖了仲裁实践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十八类案件。这些案例展现了仲裁裁决形成的思考和推理过程,对仲裁办案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均有借鉴作用。

作者简介

广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95年8月29日,是《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广州地区组建的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本会自组建以来,秉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锐意改革,立志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受案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广州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4345件,案件总标的额67亿元,位居全国仲裁机构前列。本会现拥有一支500多人的仲裁员队伍,荟萃内地和港台地区法律、经济及其他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会计师等。本会现有工作人员80余名,所有办案秘书均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为适应现代化办案需要,本会努力提高现代化办公手段,在全国仲裁机构中率先实现“无纸化”和“网络化”办公,最大限度降低仲裁成本,提高仲裁效率;本会拥有近57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仲裁庭室,仲裁庭室宽敞、肃静,配备有电脑、大屏幕显示仪和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可适应英语等多语种交流,为当事人省却了语言交流方面的不便。借助仲裁自身优势,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本会适时而变,在证券期货、消费、金融、旅游、科技、医疗、体育、电子商务等领域积极探索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制定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有针对性地培育专家仲裁员,不断提高仲裁效率和仲裁质量。本会现设有案件受理部、办公室、仲裁秘书部、国际仲裁部、发展部五个职能部门,并根据发展需要先后成立了东莞分会、中山分会。2008年本会还与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合作,成立了广州仲裁研究院,专门从事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

书籍目录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案例1: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招标范围纠纷案    案例2:广东某工程公司与广州市某公司关于工程款结算纠纷案 案例3: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某学院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纠纷案 案例4:广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纠纷案   案例5:广州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某健康休闲有限公司、钟某某关于支付工程款纠纷案    案例6:李某与广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 案例7:易某某与广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关于支付工程款纠纷案二、外贸合同纠纷 案例8: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等与广州某贸易公司等关于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9:广州某鞋业公司与广东省某外贸公司关于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10:佛山某实业公司与广东省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外贸纠纷案 案例11:广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香港某有限公司及广东省某贸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贸代理合同纠纷案  ……

章节摘录

本案的争议起因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招标图纸中约定的承包范围理解不一致。由于涉案场平工程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承包方式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施工范围和验收标高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因此承包范围的确定对于工程结算价款有重大影响。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即为《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是否包括绿化预留用地(某河涌以北)。申请人主张承包范围不包括绿化预留用地,被申请人则主张绿化预留用地已包括在施工合同范围之内。初次审视该案件中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会认为能够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得出承包范围包括或者不包括绿化预留用地的唯一结论。但是通过审查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比照双方对于同一证据的不同解读,仲裁庭认为双方对于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并无争议,分歧主要在于对于招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施工图纸的具体指向、合同所使用词句的真实意思意见不一。第一,《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承包范围不直接、不明确,为双方纠纷的发生埋下伏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为“某河涌以北及以东的地块,采用吹填砂方式,吹填砂量约158万立方米;具体范围见招标图纸。”而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陈述,招标图纸的范围是泛指的,既包括申请人所主张的某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施工图设计》,也包括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某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某市全运新城区域场平10×10方格网图》等图纸,还存在“本项目招标采用施工图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中的“施工图”所指的是特定的《施工图设计》抑或泛指全部招标图纸的歧义问题。就《招标文件》中的陈述所言,仲裁庭不能得出招标图纸确指的就是哪一套图纸的结论。因此,对于申请人称招标图纸应以设计单位某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图纸为准以及被申请人称应以勘察单位某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图纸为准的主张,仲裁庭均不予采纳。因此,仲裁庭认为《施工合同》对承包具体范围的约定是模糊不清的,并不能从文义表达中直接认定,但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工程承包范围的吹填砂量为约158万立方米的事实,仲裁庭予以确认。对于申请人对某河涌以北及以东的J、K、L、M、N地块以及绿化预留用地均已进行施工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仲裁庭亦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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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选编(第3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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