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599
内容概要
本系列涵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书籍目录
一、综合二、证券 1.发行 (1)首发 (2)再融资 (3)保荐 (4)发行与承销 (5)证券公司发行证券 (6)境外机构发行债券 2.上市公司 (1)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 (2)并购重组 (3)国有股转让 (4)上市公司治理 (5)上市、退市 3.外资股 (1)境外上市 (2)B股 4.市场交易 (1)证券交易所 (2)国债交易 (3)登记结算 (4)机构投资者 5.证券公司 (1)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2)人员 (3)业务 (4)财务 (5)保护基金 (6)风险处置 6.证券服务机构 (1)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 (2)律师事务所三、基金 1.基金管理公司 2.基金从业人员 3.基金运作 4.基金信息披露 5.基金销售 6.基金托管 7.企业年金 8.合格境内外机构投资者四、期货 1.期货公司 2.期货从业人员 3.期货交易五、行业监管 1.职责 2.检查 3.调查和处罚 4.复议和仲裁 5.行政许可 6.反洗钱 7.其他
章节摘录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条文注释]本条是对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的情形及其承销方式的规定。证券发行方式按照有无发行中介,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大类。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推销出售证券的为直接发行。发行人将证券委托给专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就是间接发行。本条规定了间接发行的两种方式。根据本条规定,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这两种方式是证券承销业务的基本方式。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在证券代销方式中,证券公司与发行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的责任是在承销期内尽力销售证券,期限届满时能销出去多少算多少,尚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基本上不承担什么风险。相应的,证券公司所收取的费用也较少。对发行人来说,自己要承担全部的发行风险,但发行成本较低。在证券包销方式中,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是买卖关系,证券公司的贲任是按协议购入发行人的全部证券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购入未售出的全部证券,发行风险全部由证券公司承担。与此相对应的是证券公司包销的收益较高,其收益主要来自低价从发行人处买进又以高价向投资者售出所赚取的差额利润。对发行人来说,既不必承担证券销售不出去的风险,又能迅速筹集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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