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558 字数:1078000
内容概要
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全面覆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方方面面。提供总目录索引,体系清晰、查询方便。 特设导读、条旨,实用性强。各部分特设“导读”栏目,对本部分核心主体法进行解读;对重点法律附加条旨,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 特色服务,动态增补。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提供有价值的出版意见并被采纳的读者还可获得免费赠书。
书籍目录
上篇 劳动法规政策 一、综合 二、劳动就业 1.就业促进 2.就业管理 三、劳动合同 1.综合 2.劳动合同订立与劳动关系确认 3.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 4.经济补偿与赔偿 四、薪酬福利 1.工资 2.工时 3.休假 4.公积金 五、劳动保护 1.安全生产 2.劳动保护 3.职业病防治 六、劳动监察与行政处罚 七、劳动争议处理 1.调解 2.仲裁 3.诉讼 八、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的特别规定 1.事业单位人事聘用 2.事业单位人事待遇 3.人事争议处理下篇 社会保障法规政策 九、社会保险 1.综合 2.养老保险 (1)综合 (2)参保对象 (3)个人账户管理 (4)工龄计算与退休年龄 (5)养老待遇 (6)企业年金 (7)农村养老保险 3.医疗保险 (1)综合 (2)业务管理 (3)参保与待遇 4.工伤保险 (1)综合 (2)工伤认定 (3)劳动能力鉴定 (4)工伤待遇 5.失业保险 6.生育保险 十、社会救济 1.最低生活保障 2.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4.救灾捐赠 十一、社会福利 1.特殊人群权益保障 2.福利企业与福利机构 十二、其他
章节摘录
79.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伤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80.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81.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六、劳动争议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83.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九)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在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地级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加快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十)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十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鼓励地方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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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2011)》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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