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雷 编 页数:207 字数:168000
内容概要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社会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法官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或者行动,而诸多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个案,就如同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中的界碑一般,明确地向世人宣示其权利与义务的边界。本书收录的案例,是从法官们编写的众多案例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基本展现了法官“廓清法律界碑的过程”。希望能让社会对法官如何思考、如何断案有更近距离的认识,也希望能够起到宣传法制的作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法治与和谐,为推动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刑事篇
1.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于某、姚某某职务侵占案评析
2.刑法上因果关系之认定——曲某某故意伤害案评析
3.故意伤害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定——王甲、刘某某、王乙故意伤害案评析
4.盗窃未遂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后的认定——金某某抢劫案评析
第二篇 民事篇
5.混合过错中的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原告秦某、于某与被告青岛某经济发展公司、汲某、刘某、栾某、某管理处、某分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评析
6.公证赠与未履行,合同所赠房屋不属受赠人遗产——原告钟某丙与被告钟某丁、钟某乙、刘某赠与合同案评析
7.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8.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和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同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9.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原告杨某与被告青岛某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评析
10.夫妻间道德协议的效力判断——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评析
11.关于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原告贾某与被告青岛某小学、彭某琨、彭某国人身损害赔偿案评析
12.关于交强险对醉酒肇事赔偿问题的审判思考——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被告臧某、被告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评析
13.单位规章应合法,否则不能作为管理职工依据——原告王某与被告青岛某汽运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14.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协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15.加班费纠纷的处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青岛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16.老年公寓伤害案件评析——原告薛某与被告刘某及某老年公寓人身损害赔偿案评析
17.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及责任范围的认定——原告高某与被告某银行侵犯健康权案评析
18.是共同侵权还是数人侵权——原告金某等与被告黄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评析
第三篇 商事篇
第四篇 行政篇
第五篇 执行篇
章节摘录
版权页:本案中被告人拳捣被害人面部的行为本来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先前的拳捣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仰面倒地,头部撞击地面致使头部受伤,这个原因的介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的拳捣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表现为偶然的因果关系。某人故意实施某种伤害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与其他原因相交错,由后者直接引起危害结果的,对行为人应按照其所故意实施的行为性质定罪,把偶然结果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适当考虑。如本案中被告人的拳捣行为因偶然原因的介入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死亡结果只能作为追究被告人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情节来考虑。三、故意伤害(致死)罪系结果加重犯,被告人在主观上表现为复合过错形式,即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产生轻伤以上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且后果越严重,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越大,这在刑法上又称为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死就是这种情形。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3)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本案中的故意伤害(致死)罪,即包含伤害他人的故意和造成他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行为人对伤害行为系故意,但对死亡只能是过失。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是过失的,但从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是很容易得出这一结论的。两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杀人罪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致死)罪只希望或放任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结果的发生。如果故意伤害(致死)罪中的致人死亡是故意的,则是故意杀人罪,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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