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志琼  页数:217  

内容概要

在市场经济立法下,商业贿赂的法律调整依次由“商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刑法”来完成的。本书以此为研究基点,从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解读商业贿赂犯罪,在厘清其内涵的基础上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定位,以便确定其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商业贿赂犯罪是市民社会背景下发生于商业交易领域中以竞争为目的的行贿、受贿行为,从而区别于传统的公务贿赂犯罪,也不同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因而有必要在刑法中设专条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规制。在研究思路上,本书批判了多数学者套用公务贿赂犯罪研究结论来论述商业贿赂犯罪的错误做法,以新的视角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耍件和法律责任体系等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对完善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杨志琼,女,1980年生,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2005年6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近年来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湖北社会科学》、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并有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书籍目录

前  言第一章  商业贿赂犯罪概述  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    一、商法中“商业”的界定    二、竞争法中“商业贿赂”的界定    三、规范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的界定  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一、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社会根基    二、商业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法律根据第二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和对象  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复杂客体概说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客体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次要客体    四、商业贿赂犯罪的选择客体  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    一、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的争议    二、商业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的确定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相关概念辨析第三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场所    一、商业贿赂犯罪必须发生在商业交易中    二、商业贿赂犯罪中“商业交易”的界定    三、“经济往来”的实质是“商业交易”  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行为    一、商业行贿行为具有损害竞争性质    二、商业行贿行为的具体方式  第三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行为    一、商业贿赂犯罪受贿行为的职务要件    二、商业贿赂犯罪受贿行为的形式要件    三、商业贿赂犯罪受贿行为的利益要件第四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  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行贿主体    一、竞争法中“经营者”的争议及界定    二、经营者的范围  第二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受贿主体    一、商业贿赂犯罪中受贿主体的争议    二、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概说——商人和商事辅助人      三、商业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四、商业受贿罪中相关争议主体辨析第五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一节 商业行贿罪的主观方面    一、商业行贿罪的犯罪目的    二、商业行贿罪的犯罪故意  第二节 商业受贿罪的主观方面    一、商业受贿罪的直接故意    二、商业受贿罪的间接故意第六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责任研究  第一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责任    一、商业贿赂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二、行政处罚中罚款问题    三、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问题    四、商业贿赂行为行政处罚的反思  第二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民事责任    一、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民事责任形式规定的不足与补充    二、商业贿赂中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三、商业贿赂中民事责任的损害范围及其赔偿    四、商业贿赂中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商业贿赂犯罪中刑罚处罚的重点    二、商业贿赂犯罪中单位犯罪的处罚第七章  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模式    一、国外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模式    二、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模式研究  第二节 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具体立法设计    一、刑法中商业贿赂犯罪条款的内涵和体系地位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罪状分析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设计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直接使用了“商业贿赂”并对其进行了解释,即“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上述两个规定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商业贿赂作出明确规定,也是学者们讨论商业贿赂犯罪的依据。根据该规定,我们认为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有如下特点:  1.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  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因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商业行贿行为而言,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营者。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通说认为,“经营者”应是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持续的、不间断的职业性经济活动的人。此外,经营者的范围还应包括其代表人、代理人。代表人是指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公司、企业从事某项业务的职工或雇员,如产品销售代表、原材料采购员;而代理人是指商法人、商自然人授权可以代表自己与他人进行商业交易的其他人。①  对于商业受贿行为而言,主体的范围是不特定的,很难从法律上来进行限定,只要是对商业交易具有决定权的市场主体,都可能成为商业受贿行为的主体。因为能提供商业交易机会和条件的并非只有经营者,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人往往更容易实现这一目的。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体制下,大量的市场资源还掌握在国家工作人员手中,他们对商业交易更具有决定权,因而容易受贿。因此,商业受贿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非经营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编辑推荐

  从商业所崇尚的精神和信奉的理念来看,商业、商人在财富取得上信奉的是以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信、安全、敏捷的交换方式获得财产,反对不公平竞争。然而,公平竞争意味着市场主体只能获得平均利润,而突破公平竞争,则可能获得垄断利润。对商业利润的狂热追求,使得市场主体总是试图突破现有竞争规则,从而威胁到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和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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