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本社 编  页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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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章节摘录

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第二十四条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第二十五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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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新修正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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