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574
内容概要
本书涵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书籍目录
一、一般规定二、房地产开发用地 1.土地管理 2.土地取得 3.土地开发管理 4.建设用地管理 5.土地登记与权属 6.土地抵押三、房地产开发四、房地产建设五、房地产交易 1.房地产交易管理 2.住房公积金管理 3.房屋贷款管理 4.房地产中介服务 5.房地产纠纷 6.房屋租赁、抵押六、房产管理 1.房屋权属管理 2.房屋物业管理 3.房屋装修装饰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八、房地产税费九、城市住房改革 1.公有住房改革 2.经济适用住房
章节摘录
耕地开发项目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第七条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第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等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费用,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财政部审定后,从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第三章预算编制和下达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编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第十条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编报。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送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地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于每年5月底以前,联合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进行评审,编制全国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二条财政部负责对全国耕地开发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和下达。隶属于中央部门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将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到国土资源部;对地方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到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第十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经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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