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1-01出版)
内容概要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4版)(2011年)》主要内容包括:为保证《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4版)(2011年)》的实用性,我们再次对全书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对全书进行全面梳理,增加了2010年2月以来最新公布的《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10余件,删除部分不常用的法律法规,并将与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整理完整收录于光盘中,以便于读者使用。《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4版)(2011年)》保持以下特点:
1,收录全面,编排精细。《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4版)(2011年)》收录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共330余件,法律条文前加注了条旨,意在用精炼的文字概括该条文的含意,便于读者理解、查阅和掌握。
2.分类科学,一目了然。全书分为国家法编、民商法编、行政法编、经济法编、社会法编、刑法编及程序法编七大类,每一类别细分为若干细目,让您一目了然,能清楚地找到您所需要的文件内容。
3.超值服务,附赠光盘。随书赠送最新版的光盘一张,具有多种检索功能和编辑打印功能。
4.编排索引.便于查找。书中除有分类目录外,在书末还附有拼音索引,读者可通过这两种途径查阅书中所有文件。
5.后续追加,提供增补。书后附“增补登记表”,根据读者需求,提供不同方式的法规信息增补。
希望《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4版)(2011年)》能够为您的工作生活提供有益的帮助,书中不足之处,欢迎读者指正。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体系示意图常用法规简目扉页第4版修订说明总目录分类目录目录国家法编民商法编行政法编经济法编社会法编刑法编程序法编拼音索引资料补充栏增补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体系示意图
章节摘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基本法的修改权]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第九章附则第一百六十条[香港原有法律的效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证件、契约和权利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编辑推荐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第4版·2011)》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