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 作者:刘东根 编 页数:331
前言
司法考试属于职业资格考试,主要考查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广度和准确度,这个特点决定了其考试内容只能主要围绕必读法律法规来进行。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必读法律法规就是司法考试的“宗”。很多考生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并没有掌握正确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学习方法。很多情况下,法条看完了,但不知道要从哪几个方面理解法条的含义,不知道法条的考点何在,命题的题眼和角度何在,因此,慨叹单纯地复习法条效果不大。本书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成功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了一种以法条为中心的司法考试复习方法,相信能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本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一、关于法条。本书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典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265条、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196条第3款。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盗窃罪内容的相应条文也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非常方便,对考试用处很大。为帮助考生更直观地掌握哪些是重点法条,哪些是法条中的重点词语,我们在书中分别用“哼”和“”标注重点法条和重点词语。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题眼进行分析。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到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题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历年试题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试真题对准备托福考试的重要性一样,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要。研究历年试题不仅能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还可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条的内容,另外,试题的重复性在司法考试中客观存在,有些题是以前题目的完全再现,有些题只不过是将以前的试题稍加改造而已,这一点通过本书对历年试题的总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四、关于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五、关于编写人员。本书的作者都为相应部门法专业的法学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较系统的成功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六、关于实际效果。本套丛书在2004年开始,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与信任。许多考生认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与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的编写模式符合司法考试的特点,贴近实战的要求,开辟了一条正确、有效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复习和应试方法。2004年到2010年的司法考试也验证了“一本通”编写模式和内容的成功。
内容概要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法》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 犯罪第三章 刑罚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第九章 渎职罪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附件一附件二后记:关于刑法复习的几个方法
章节摘录
2009年试卷二第1题: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B错误,将出售解释为包括购买,显然已经超出了“出售”一词所能包括的含义,应当是类推解释。在我们的日常用语中,“出售”与“购买”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概念。再者,我国《刑法》第17l条除了规定出售假币罪之外,还规定了购买假币罪。C正确,扩大解释实际上是将刑法用语的含义扩大到其核心含义之外的边缘部分,但解释结论不会令我们大吃一惊。一般我们认为的凶器主要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除此以外的器械,也可以通过扩张解释为凶器。这是一个不利于被告的解释,并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不宜认定为是类推解释,而应该认定为扩张解释。当然,C选项也有一定的争议,因为从凶器一词的本来含义出发,确实可以包括“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与“国家并不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C选项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文理解释。此题争议很大b一般认为A选项应该也是正确的,从语义上解释,“公私财物”既包括“本人的财物”,也包括“他人的财物”。将“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显然是一个缩小解释。本选项并没有要求我们判断这种解释结论是否正确,而是问我们这种解释是否是缩小解释。司法部答案说A错,大概是因为就“盗窃罪对象”的实体内容而言解释不当,盗窃对象的特征之一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是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去除“他人占有之本人所有物”,则不适当地缩小了盗窃对象。究竟是考察“盗窃对象”的理解,还是考察“缩小解释”的理解?令人困惑。对于D,其对信用卡实体内容的解释与立法解释明显不符。立法解释对信用卡最重要的限定是“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而D项把“金融机构发行”的限制给去掉了,几乎包含所有的“电子支付卡”,显然属于类推解释。D项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看都是地道的类推解释。但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D错误。
后记
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和难点,诸多考生认为刑法理论深、内容多,不容易得分。实际上,刑法部分的复习还是有规律可循的,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辅导经验和近几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命题特点、趋势,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要谈谈具体的复习方法。(一)点面结合这种复习方法主要是针对近几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命题特点提出来的。从近三年的刑法试题来看,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重点考查常见制度和常见罪名的同时,扩大了对一些所谓非重要知识点的考查,试题的覆盖面大大提高。并且,由于对重要知识点的考查难度比较大,考生即使在复习时对重要知识点重点复习,在考试时也不易得分;相反的,非重要知识点部分的考查往往比较简单,考生在复习时只要花费一定精力,基本就可以得分。因此,对于刑法部分,必须改变以前只注重重点的传统观点,要及时调整复习思路,做到“点面结合”,即对重点内容、基本知识点,都要重点掌握,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广泛复习和全面熟悉。面对琐碎的选择题,押题是不可取的,必须做到点面的有机结合。点面结合绝不意味着不分重点,全面出击。而是对于重点问题,应当深入、细致、全面掌握;对于面上的问题,只需要简单地掌握就足够了。对于一些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则记住就可,即所渭“面面俱到、程度不同”。点面如何结合的问题在刑法分则中更为重要,因为,刑法总则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重点。就刑法分则的罪名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重点、常见罪名,如盗窃、诈骗、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绑架、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罪等。这些罪名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有相当的深度和难度,考查的角度多,考查的理论深,超出了一般教科书的讲解范围,仅仅根据法条很难做对题目,这部分题也是体现命题老师特点的主要部分。所以,对于这部分知识点,本书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的分析,符合司法考试刑法部分试题对此部分知识点命题难度和范围的要求。第二类罪名,有一定可考查性,但不是重点和难点内容。这些罪名往往有一个或者两个可考点,但考查深度不深,根据法条能直接得出答案。因此,只要将这些可考点指出,考生平时注意一下,就可以应付考试。如第137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要掌握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可;第222条的虚假广告罪,只要掌握犯罪主体即可;第228条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只要掌握该罪的犯罪目的即可;第327条的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只要掌握该罪的主体(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和出售、私赠的对象(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即可。第三类罪名,被考查到的概率很小,即使考到,根据罪名的字面含义,望文生义,或者根据朴素的司法正义观念,也能得出答案(如劫持船只、汽车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对这部分罪名基本不需要掌握,至多在考前将法条翻一遍就可以了。这样的罪名约占全部罪名的一半。从刑法分则的章节看,根据“点面结合”的方法,大致可以将刑法分则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以及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三章为一个层次,绝大部分罪名属于上述的第三类罪名,只要一般性了解,熟悉一下法条,知道有这些罪名然后再对个别重点罪名、重点条款详细掌握就可以了。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第九章 “渎职罪”这三章为一个层次,属于比较重要的,主要以掌握法条、熟悉法条为准,可能部分条款、罪名还要重点掌握。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以及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这四章为一个层次,属于重点部分,而且第四章 与第五章 可谓重点中的重点,其中的每一个罪名、每一条款都可谓重点罪名、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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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法》编辑推荐:奉献权威实用精品,搭建考试成功阶梯。法条,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司法考试必读法律法规,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命题题眼,对各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历年真题,逐条将涉及到的历年真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直观反映出法条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掌握题眼和出题方法。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特别提示,应广大考生要求,从2007年起,“一本通”丛书增加了法理学•法制史部分。这部分没有法条,但我们秉承“一本通”的编写思路,将命题题眼、历年真题和强化模拟题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信同样能实现“一本通”的编写目的和效果。从2010年起,我们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加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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