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03
内容概要
本书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书具有权威编纂,全面便捷,重在应用,动态增补的特色。
书籍目录
一、综合二、住房保障 1.一般规定 2.经济适用住房 3.城镇廉租住房 4.住房公积金三、城乡规划 1.城市规划 (1)一般规定 (2)城市规划师 (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2.村镇规划 3.风景名胜四、建筑市场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一般规定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城乡规划许可证 (4)征地拆迁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6)工程造价 2.从业资格 (1)企业资质 (2)专业技术人员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1)一般规定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4)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 4.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一般规定 (2)对外承包工程 5.建筑工程监理 6.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一般规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培训与劳动保护 (4)建筑机械安全监督 7.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一般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3)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5)防震减灾 8.建设工程价款与工资支付五、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 1.环境保护 2.节能减排六、城建档案七、行政监管
章节摘录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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