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卢林 页数:268
前言
公司犯罪,作为刑事法律领域的一个世界性课题,一直为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关注。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公司犯罪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安全。2006年我国新《公司法》的修订促使公司这一经济组织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角。而公司作为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同时,也表现了其反社会性的一面,公司逐渐成为经济领域犯罪的重要力量,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因此,研究公司犯罪显得十分必要。本书以中美公司犯罪比较研究为视角,选取了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加以比较研究,主要包括对公司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制度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的比较研究,同时分‘析了美国刑法的若干问题,探讨了可以为我国刑法所借鉴的一些问题。
内容概要
公司犯罪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犯罪问题,一般认为是以公司这个组织体为行为主体,利用其公司制度,通过特殊的犯罪过程而完成的一种犯罪。它与传统的犯罪存在很多不相一致的地方,同时,也存在很多共同的特征。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公司犯罪是将公司犯罪统合在单位犯罪之中,即1997年《刑法》是在整合以往的单行刑法的基础上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单位犯罪进行系统的规定,之后单行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增设了数个公司犯罪罪名。 对公司犯罪的理论研究在1997年《刑法》规定之前,主要围绕着刑法是否应该肯定单位犯罪而展开,在论述单位犯罪之时,将公司犯罪作为其重要类型加以论述。但随着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全面肯定,使得学术界在法人犯罪肯定论与法人犯罪否定论的激战中得到缓和,也使得法人犯罪的研究方向发生变化,由抽象理论研究转变为理论为实践服务,集中表现在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上。从目前的论著以及论文等学术资料来看也反映出这种现象,而且论述的立脚点大多从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展开,部分立足于大陆法系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尚存在大量的问题,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实践意义上都没有得到充分论述,更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我国刑法设专节规定单位犯罪问题,理论上大多赞成单位犯罪肯定论。就立法需求和实践中出现的事例,都应该充分尊重现在的立法选择。因为单位犯罪确实危害严重,造成的危害往往非自然人所能及。因此,在肯定现状的情况下,如何深入研究理论上以及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应该是当务之急。从而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给予司法实践以理论上的支持。 公司犯罪是单位犯罪的特例。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研究公司犯罪会在既有单位犯罪的理论基础之上展开。然而公司犯罪又有其特殊性,特别是2005年《公司法》修正案的通过,规定了譬如一人公司等一些新的内容,使得研究公司犯罪还需要从公司本身的一些特点出发。其研究内容也与单位犯罪存在较大差别。 同样,在研究公司犯罪中,会涉及单位犯罪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如何将自然人犯罪理论统合到单位犯罪理论中,使得二者协调。突出表现的一个问题是:公司犯罪中,公司与公司内部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而言,在犯罪主体上,公司与自然人关系如何?在客观行为方面,自然人行为与公司犯罪行为的界定标准是什么?在主观方面,公司的整体意志如何形成?在刑事责任上,公司承担的刑事责任与自然人所受的刑事责任关系如何?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与公司内部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解决。因此,对这个基本问题的阐述,可以解决公司犯罪系列问题的根源问题,研究公司犯罪一系列理论问题(比如公司犯罪的形态论问题)就会有一个共同的理论起点 因此,本书以公司犯罪中犯罪公司与其内部自然人的关系作为一条主线,站在刑法解释论的立场上研究公司犯罪的若干重要问题,包括公司犯罪的概念以及特征,公司犯罪在学理上的类型划分,公司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公司犯罪的共犯形态以及停止形态,公司犯罪的责任等问题。以现行《刑法》规定为出发点,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犯罪疑难问题,在理论上给予澄清,使之能在实践中得到恰当解决。 现代公司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刑法对公司犯罪的规定以及美国法院有关公司犯罪的判例,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犯罪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也给大陆法系国家研究公司犯罪带来了新的景象。本书拟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公司犯罪的规定,在充分分析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有关公司犯罪问题的基础上,以中美公司犯罪理论比较研究为视角,对我国公司犯罪中的理论问题进行反思,评述我国借鉴美国公司犯罪理论的可能性。因此,本书一方面在刑法解释论基础上深入研究具体的微观问题;另一方面,在比较研的基础上探讨公司犯罪的宏观问题 公司犯罪问题是个复杂而系统的问题。限于篇幅,本书不能面面俱到,仅选择若干重要问题展开论述,因此在结构上作如下安排:首先,探讨公司犯罪的概念以及基本特征。从公司犯罪的概念入手以及通过对若干与公司犯罪相似的概念的辨析来揭示本书所要讨论的公司犯罪以及公司犯罪的基本特征,并与美国公司犯罪的特征做比较。其次,展开对公司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这部分内容以刑法解释论为方法论,重点论述公司犯罪中公司与自然人关系问题、公司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认定、自然人行为与公司行为关系问题、公司意志的确定问题等。再次,在对构成要件的论述基础上,探讨公司犯罪共犯形态中的主体分类、公司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如何确定,以及探讨公司犯罪停止形态等一些疑难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犯罪概论 第一节 公司制度概观 一、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二、公司的类型 三、公司的人格 第二节 公司犯罪立法概貌 一、美国公司犯罪立法演变 二、我国公司犯罪的立法现状 第三节 公司犯罪概念解析 一、公司犯罪的概念 二、公司犯罪与相关概念辨析 三、公司犯罪的特征第二章 公司犯罪类型论 第一节 公司犯罪的类型界定 第二节 公司犯罪的学理类型划分 ……第三章 公司犯罪构成论第四章 分司犯罪形态论第五章 分司犯罪归责论第六章 分司犯罪立法完善论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同样,笔者认为,二者也是一种竞合关系。这种罪过形式间的竞合受到公司与其内部成员之间竞合关系的影响。因为,这是公司与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具有独立性与从属性的二重性特征在主观上的反映。我国刑法里所指的过失犯罪在美国刑法里找不到一种与其含义完全相同的犯罪类型,但从《美国模范刑法典》对犯罪心态的分类来看,却可以找到一些与其相似的犯罪类型。按照《美国模范刑法典》的定义,轻率(rec Hessly)是指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并且自觉地漠视法律禁止的结果可能发生的危险,虽然主观上对此结果不持肯定态度,但还是冒险地实施了产生此结果的行为;此种心态存在于对危害结果有预见但又并非明确追求此结果的场合。[‘]根据这个定义,在我国刑法里可以找到两种罪过形式与之对应,即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但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态度)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疏忽(negligently)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认识到产生法律禁止的结果的危险,然而按照守法公民的通常标准是应当认识到这种危险的一种心态o[。]这与我国疏忽大意的过失相同,都是指行为人对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忽视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可见,我国所说的过失犯罪相当于《美国模范刑法典》里的疏忽和部分轻率型犯罪。
后记
本书从收集资料到写作完成,前后共经历了三年之久,当然,收集和消化资料占用了我相当长的时间。其间我曾到美国大学图书馆收集相关资料,并参加了美国公司犯罪相关课程的学习。中美公司犯罪比较是一个庞大的研究课题,由于本人学识有限,加之英语水平欠佳,呈现在各位面前的这本著作难免显得稚嫩,肯定会有诸多不足之处,希望各位专家、同行批评指正。本书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面对即将付梓的文稿,百感之中更多的是感激之情。在近六年的博士生涯中,让我感到永生难忘的是我的恩师王牧教授对我的精心培养。从论文的选题到提纲编写再到论文的撰写,无不浸透着恩师的心血。每当我在学术研究中遇到困难之时,先生总是在释疑解惑之余,不忘鼓励我向更高、更远的学术之巅攀登。
媒体关注与评论
本书以中美公司犯罪比较研究为视角,选取了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问题加以比较研究,主要包括对公司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制度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的比较研究,同时分析了美国刑法的若干问题,探讨了可以为我国刑法所借鉴的一些问题。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利于我国对美国公司犯罪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进一步了解,也有利于我国对于公司犯罪理论和立法问题的进一步探索。 ——王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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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论:以中美公司犯罪比较研究为视角》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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