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74
内容概要
权威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 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 实用信息 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离婚纠纷民事诉状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 家庭关系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第六条 法定婚龄 第七条 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 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 遗弃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3.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005.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06.12.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3.14修订) 婚姻登记条 例(2003.8.8)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 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7.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 离婚纠纷民事诉状(1) 离婚纠纷民事诉状(2) 离婚纠纷民事答辩状 离婚纠纷民事申诉状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事自诉状 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流程图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章节摘录
插图:四、关于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的照片问题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供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六、关于补领结婚证、离婚证问题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七、关于出国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的问题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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