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79
内容概要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遗嘱公证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遗赠协议(样式) 民事诉讼流程图 诉讼受理费速算表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第三条 遗产范围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 继承方式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第十五条 继承解决方式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則和方法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 遗贈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日期附录 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伦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1983.8.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1985.4.2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1985.10.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5.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86.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1986.5.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86.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已有产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6.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6.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6.2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1987.7.2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1987.10.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10.1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1987.1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3.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1988.4.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一案的复函(1989.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199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90.4.1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1990.8.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199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美琼、熊伟浩、熊萍与张凤霞、张旭、张林录、冯树义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3.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5.3.22) 民事诉讼流程图(一审) 民事诉讼流程图(二审)
章节摘录
插图:二、关于保护妇女的继承权。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的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寡妇再嫁带产,往往受到阻挠。针对这种情况,继承法明确规定:第一,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再由配偶和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第三,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继承法还做了一些灵活规定:第一,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第二,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分配也可以不均等。二、关于扶养老幼。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继承法为贯彻这个精神,明确规定:第一,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遗弃被继承人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继承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第五,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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