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264
内容概要
这是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它汇编了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个方面。该书全新法条编撰理念,突出司考应试特点,贴近考生备考实际。重要考点、基本法条、司法解释化零为整、简约记忆,题眼详解、历年真题、巧记口诀突出难点、全面掌握。
书籍目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刑诉解释》(第10条) 第二章 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 第三章 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1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珐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0条)《信用卡解释》(第1—8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_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珐)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捡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信用卡解释》(第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0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 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一19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3条)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一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 第九章 渎职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刑诉解释》(第176条) 第二章 管辖 《六机关规定》(第1—3、5条) 《刑诉解释》(第1—19、21—22条) 第三章 回避 《刑诉解释》(第23—32条)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刑诉解释》(第33—46、48—50、164—165、252条) 《六机关规定》(第13—16条) 《律师法》(第33—34条) 第五章 证据 《刑诉解释》(第52—58、61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六机关规定》(第20、22—28条) 《刑诉解释》(第63、66—67、69—73、76—8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8条)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解释》(第84—96、102、16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5条) 第八章 期间、送达 《刑诉解释》(第103条)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第1—4条) 《六机关规定》(第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一14条) 第二章 侦查 《六机关规定》(第9—12、17—19、31—133条) 《刑诉解释》(第60、68、110、117条)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刑诉解释》(第111—115条)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六机关规定》(第4、35—37、40—42条) 《刑诉解释》(第59、62、109、116、118—119、121—123、138—150、152、155、156—159、164—165、167、 176—179、181、184、186—194、197—206、217—222、226、229—230、263一-26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4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 行)》(第1一1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1条)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刑诉解释》(第231—239、241—242、246—251、255—258、260—262条) 《六机关规定》(第4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0条)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 《刑诉解释》(第275、277—2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3条)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刑诉解释》(第296—3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1--28条) 第四编 执行 《刑诉解释》(第337—351、353—36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笫1—7条) 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_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行诉解释》(第1—5条) 第三章 管辖 《行诉解释》(第6—10条) 《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9条) 《行政诉讼撤诉规定》(第4条)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行诉解释》(第11—25、46、61条) 第五章 证据 《行诉解释》(第26—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行诉解释》(第32—35、37—44条)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行诉解释》(第36、45、47—60、62—82、97条) 第八章 执行 《行诉解释》(第83—96条)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章节摘录
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考虑建国后我国立法程序的沿革情况,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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