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367
内容概要
这是一本可以作为教材的工具书。它汇编了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中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三个方面。该书全新法条编撰理念,突出司考应试特点,贴近考生备考实际。重要考点、基本法条、司法解释化零为整、简约记忆,题眼详解、历年真题、巧记口诀突出难点、全面掌握。
书籍目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民通意见》(第1-57、138条) 《民诉意见》(第47条) 第三章 法人 《民通意见》(第58-64条)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通意见》(第65-83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 《民通意见》(第86-87、93-94、97-103、120-127、131-141、149-151条) 第六章 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55-157、163-164条) 第七章 诉讼时效 《民通意见》(第165-176条) 《诉讼时效规定)(第1-22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6-8条)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通意见》(第178-195条) 第九章 附则 《民通意见》(第196-2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民通意见》(第87条)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民通意见》(第86条)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1-17条) 《物业服务解释》(第1-11条) 第七章 相邻关系 《民通意见》(第97-103条) 第八章 共有 《民通意见》(第90、92条)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民通意见》(第89、93条) 第三编 用益物权……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章节摘录
同法)第58条的规定。依照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仍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标的物已经登记或者交付,事后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对方。问题的关键是,此处的“返还”是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依照债权形式主义,答案不言自明——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2)关于例外的意思主义。依照第127条、第15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都是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只是对该权利的确认而已。对于地役权而言,登记与否全凭当事人自愿选择,不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物权的产生采意思主义,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例外。第二方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本书下面要专门讲述的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善意取得,以及马上就要讲到的继承、征收、强制执行与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劳动生产、不动产拆除等。因以上原因发生物权变动的,均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其生效要件。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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